车辆外地出险诉讼败诉,仲裁终判全额赔偿

时间:2015-12-29 10:56:38  作者:黄思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郑先生驾驶自有的宝马牌轿车去广西省梧州市岑溪县出差,2014年9月23日22时,郑先生正常驾驶时被当地车辆碰撞,经交警认定系当地车辆全责,郑先生无责。但是该肇事车辆并未全额购买保险,肇事者在事故后也一味地逃避赔偿责任。迫于无奈,郑先生自费先行将车辆拖回厦门并自费修理了车辆,共计花费维修费97000及拖车费700元。

车辆的维修费存在较大争议,首先,应广西当地交警部门要求,放车需在当地先行鉴定车辆损失,当地交警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郑先生的宝马车因本事故损失为55482元,该鉴定结论明显与郑先生实际维修费差距较大,无法满足郑先生的修复费用;最后,保险公司在郑先生的多次强烈要求下,进行保险评估核损确定车辆损失为91532.7元,该金额也郑先生的实际支付维修车辆的金额存在差距。

因本案肇事者一味逃避赔偿责任且肇事车辆未购买商业保险,向其索赔成功的可能性较低,故郑先生向本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让郑先生意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即郑先生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中郑先生无责,郑先生应当向肇事者主张赔偿,保险无需赔偿。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拒赔意见,郑先生只能提起诉讼,因而郑先生在广西当地聘请了律师向本车的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但令郑先生更加意外的是:本案历经一年半,经过当地法院的一审及二审,都判决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反而支持了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的意见,是何原因呢?

2015年6月,郑先生联系到本律师,本律师在查看完案件材料后,发现:郑先生及其在广西的律师都忽略了保险条款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因而案件在广西诉讼在程序上只能败诉,其次,原先的起诉意见中未有充分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条款。本律师建议郑先生直接在厦门向厦门市仲裁委提起仲裁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然后向保险公司让渡找肇事人的追偿权,郑先生认同本律师的方案,特聘请本律师代理本案仲裁事宜。

不出意外,在仲裁过程中保险公司同样辩称:因郑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导致该次事故的肇事方赔偿;其次,郑先生的车辆损失也应当以当地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结论55482元计算,并拒赔拖车费、仲裁费。

对此,本律师早有准备:首先,从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条款细节及保险目的角度充分阐释保险公司有先行赔偿的义务,保险赔偿之后可依据保险条款及保险法之规定向肇事者追偿,其次,维修金额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维修金额为准,最后,对本律师的每个观点,本律师都提供了详尽书面分析,并提供了类似案件的司法判例以供仲裁委参考。

最终,2015年9月3日,当事人从本律师手中接到了全额赔偿的胜诉裁决,历时不到三月,并一次性胜诉,保险公司当月支付赔偿款。本案大大超出了郑先生的预料,郑先生也发微信朋友圈感叹道,历经一年时间终于有了结果,其十分感谢本律师为其所争取到的全额赔偿款项。

 判决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执业机构: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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