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9 10:58:43 作者:黄思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3年11月23日6时,张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厦门市海沧区424线,碰撞郭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掉落的砖块,造成张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某与郭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张某某起诉郭某某和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郭某某特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郭某某系驾驶轻型货车,该车已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于保险公司,本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而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却辩称,郭某某驾车载物,遗撒载运物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并且郭某某运行之中在摩托车撞摔倒之前就已经将砖头遗落在路面上,此时因果关系显然已经中断,即郭某某遗落砖块与摩托车摔倒受伤不在同一时空场景中,是两个法律时间,两个法律事实。同时,保险公司提出,若所有由车辆遗落货物造成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无限制赔付,也不符合公正、效益原则。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本律师早有准备,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本案符合交强险赔偿条件,不属于交强险条款第九条所约定的四种拒赔情况,且判断事故性质都应依法由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情况来判定,是一种行政认定的结果,应由主管部分出具相应材料来定性,而交警部门已认定本案属交通事故,并认定了郭某某作为驾驶人的责任,该车辆投保于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可从事故原因能否构成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加以判断。本案中,虽然货车与摩托车之间并无直接碰撞,但是事故损失的发生的近因是保险标的(即货车)遗落砖块所引起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经过本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交强险款项,当事人十分满意。并且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本律师接受了厦门电视台的采访,以下为电视台采访照片。
判决书及采访照片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