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06 13:30:06 作者:徐礼英律师 文章分类:
2009年7月18日北京新闻广播法制天地节目文字内容:
主持人丹青:自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猛增,我们在讲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可能忽视了作为纠纷另一方的企业,也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纠纷的双方应当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今天我们就请徐律师来谈一谈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预防劳动法律风险。今天我们的节目在北京广播网进行同步的视频直播,那么也欢迎广大网友登录北京广播网进行在线收看。
嘉安律师事务所徐礼英律师:好的,首先我想听众朋友和网友朋友一听到今天的主题可能会提出疑问,说我们平时听到的都是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本身在某些方面就是强势的一方,如果再强调保护他的权益是不是就更加有失公平了呢?其实这是对法律和法律精神的一种误解,作为法律平等保护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平的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因此,如果过分强调对其中一方的保护,才是与真正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相违背的。
现如今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北景下,在日益强调成本和风险控制的今天,对一个公司或者企业来说,无论企业是大是小,一旦卷入劳动法律纠纷当中,都是一件不可轻视的事情。因为企业的劳动法律纠纷轻则影响公司形象,重则导致人心涣散。而且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打输了官司,其影响并不仅仅局限在个案上,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一系列案件的发生。
那么企业如何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做到防范于未然呢?答案是,只有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做足做好自身功夫才行。那么,这其中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与设计科学、合法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是很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是随便订立几条笼统的规定,或者是到网上下载一些范本简单修改一下,就作为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来使用了。其实呀,我们说制定一套完善规范、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的这项经营管理自主权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律师,我们常常把企业规章制度比做是企业的“法律”,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堵塞漏洞,预防纠纷;那么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很容易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
(二)在中长期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规章制度将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三)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是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法务部门工作的重头戏,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为HR和法务人员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提供制度上、证据上的保障。
在此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但要确保其内容合法,也要保证其程序合法,否则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是不能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的定案依据的,到那个时将使企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那么在此还要提醒一点就是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求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也就是说,必须有劳动者签收的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悉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才可以做为处理问题和解决纠纷的依据。
再来说一说劳动合同现在很多老板都抱怨说:《劳动合同法》都是对企业责任条款的规定,甚至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的法。比如规定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能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金;企业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规定。其实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是保护有产者的,哪怕有明显倾向性的劳动立法。不管是三百年前的英国“工厂立法”,还是现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法律都把劳动用工管理的权利授予了企业自身,就看企业怎么来依法的设计并使用自己的权利了。因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才能使劳资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护。
作为公作司、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注意哪些地方?
第一就是要注重劳动合同条款的起草工作以及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善的条款和制度是企业科学管理和预防劳动法律风险的的重要保障;
第二要提醒一点就是,用人单位起草的劳动合同条款和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合法的条款和制度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和受保护的;
第三呢就是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平时注意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轻松地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那么由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起草与证据的收集、制作都涉及很多专业性问题以及操作技巧和,因此建议企业经营者最好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把关或者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