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纠纷律师金牌状王律员工不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给补偿吗?

时间:2013-03-13 16:45:44  作者:杨祝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一直以来就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违约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有的人则认为这是一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也有的人认为这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更倾向于认定其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惩罚手段。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鉴于此,和原来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做法不同,《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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