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5 15:17:54 作者:王树全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承办律师:王树全
[案情简介]
原告:仲XX。被告:X市房地产管理处。第三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X市分公司。
原告于1990年自建住宅一栋,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2000年第三人经依法批准建综合楼,并经批准实施拆迁,原告的住宅在批准拆迁范围内。因原告与第三人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而申请被告裁决。被告裁决对原告房屋按评估价补偿人民币67000余元,对无合法产权证照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并就搬迁费、附属物裁决给予补偿。裁决后,原告不服,认为房屋补偿价格太低,并要求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委托王树全律师代理本案,经律师调取证据,查明原告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提出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应补偿的代理意见。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尚志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就案件争议事实进行了审理,并依据原告的申请对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认定房屋价值65000余元、土地使用权作价48000余元,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提起上诉后,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后认为,原告系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属X市房地产管理处的裁决范围,应由X市土地管理局处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X市房地产管理处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