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黑白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时间:2013-04-26 11:50:49 文章分类:工程款催
A公司与B施工单位,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价格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即人民币5000万元。签约后,双方将上述合同进行了备案。正式施工前,双方通过协商又签订了一份《施工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工程价格采用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施工一年后,工程竣工,经验收质量合格。但由于工程量增加,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B施工单位遂起诉要求按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而A公司则认为,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法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招投标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上述未经招投标备案的《施工补充合同》即“黑合同”,虽然签订在后且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即上述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法院驳回了B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