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使用工程,能算竣工吗?
时间:2013-04-26 11:51:18 文章分类:竣工验收
某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份 《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100万元,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支付最后30%的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施工完毕,但业主因资金紧张,拖欠剩余工程款不支付,施工单位也故意不移交工程,双方陷入僵局。随后,业主派人强行将施工单位赶出,请装饰施工人员对工程进行装修并投入使用。现施工单位向律师咨询,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能否向业主讨要剩余工程款?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业主已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业主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