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黑白合同”条款适用中的问题

时间:2013-04-26 12:03: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白合同有效还是黑合同有效,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不同的判决给市场主体带来不同的价值导向,同时也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并牵涉到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因此准确分析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性质,正确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十一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制止建筑市场中的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但是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相当复杂,“黑白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笔者所谈到的这些,法院在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如果不能准确适用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是简单地认定“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势必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也可能会影响建设单位的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权利的行使,这绝不是高法制定这一解释的本意。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1条的适用范围是建设工程项目发包采用了招投标程序,并且根据中标文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里所指的招投标应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订立合同的施工项目,而直接发包即议标的项目则不在《解释》调整范围之内。另外,适用该规定应有两个前提:(1)备案的合同必须是中标合同,且中标有效,且必须是通过真实的招投标活动,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由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并备案的合同。未进行招标活动或者未进行实质意义的招投标活动而编造的出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仅用于备案并明确约定不作实际履行的中标合同,不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不能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不应适用该规定。(2)对于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具体认定标准。是否对此应明确哪些方面属于实质性内容,若施工项目明显与备案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是否有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在内,此时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就不能适用。而对于相同施工内容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的约定有明显不一致的,则应当认定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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