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黑白合同类别

时间:2013-04-26 12:04:5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从建设工程是否需要招投标而言,对于黑白合同的成因可以分为必须进行招投标而订立的,以及不以招投标为必备条件而订立的合同。从合同订立的时间上来看,有的黑合同签订在先,有的白合同签订在先。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由于建设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市场信息的不对等性等使建设方难以对投标人的经验及技术、履约能力等有准确的判断,给招标人带来了诸多风险。为了规避招标投标带来的施工者选择的不确定风险,不少招标人想方设法控制招、投标的结果,具体表现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要求对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做出书面承诺;有的已选定了施工者,并签订了包括工程取费、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当设定了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之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在上述行为之下,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有实质差异,于是就形成了一“黑”一“白”,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属虚假招、投标。

  还有一些由于施工者的资质未达到该工程的要求,于是在黑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范围远远大于白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在白合同签订后,有时又会就白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之外,由施工人冒用他人名义另行签订其他的合同以备案,即将一份合同肢解为几个合同,以此来掩盖施工者无资质的问题。

  如茶亭公司诉东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东汇公司与茶亭公司于2005年10月7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茶亭公司承包施工东汇公司的东汇商务广场1-4号楼装饰安装业务,合同价款为1900万元。同年10月25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东汇商务广场3-4号楼装饰安装,合同价款为1060万元,该合同经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备案。同年10月25日,案外人银裕公司与东汇公司就东汇广场土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茶亭公司对1-4号楼以及土建工程均进行了施工,东汇公司按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向茶亭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就其与银裕公司签订合同中所涉工程款亦向茶亭公司予以支付,工程竣工,双方当事人亦按照1900万元的合同约定予以了审价,并对审价结论予以了确认。现茶亭公司提出诉讼,认为双方应按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并认为其未就土建工程进行施工,要求在已付款中扣除土建部分工程款。而东汇公司则辩称,双方当事人履行的是1900万元的合同,由于茶亭公司属于建筑装饰施工二级资质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茶亭公司不能承接1900万元的施工项目,所以双方当事人就此签订的备案合同中将施工范围予以缩小,将工程价款予以降低。虽然东汇公司与银裕公司就土建工程进行了施工,但实际上该项工程亦是由茶亭公司履行,东汇公司就土建工程的工程款亦向茶亭公司支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引起纠纷产生的原因亦在于茶亭公司的施工资质问题。

  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绝大部分的黑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但有的黑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根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如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主要是带资、垫资条款)。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谈判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有的施工单位就公然声称:工程拿到了,什么都好谈。于是双方在签订合法的白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黑合同。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如原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是鲁班奖,后为了节约成本,降低质量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达成一致,把质量要求由鲁班奖降低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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