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6 12:05:2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案件会涉及到黑白合同,这与目前建筑市场的大气侯以及法律法规对此规范的不严密有关。
首先从社会原因而言,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着僧多粥少的情况,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施工方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而施工方为了取得施工工程项目,只能在备案合同之外,一再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其次,从法律上而言,由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既包含着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与行政部门有关的监管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此时,当事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从各方面规避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从而引发了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目前在案件中,我们发现垫资、压价、肢解分包等三方面存在于黑合同之中,由于施工企业的资质不符、发包方急于压缩成本等因素,所以该些方面的约定会明显与白合同不同。这几种行为都是发包人追求利益量大化的手段,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一些发包人通过黑白合同的方式,绕过有形建筑市场,先通过所谓内部招标确定承包人,签订黑合同后,由施工人协助组织围标,并签订一个程序合法的白合同,建设方要求施工方按照白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数额开具工程施工发票,这种先内部招标再围标的方法摆脱了政府监管,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又如肢解发包,该种行为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的行为。发包人进行肢解发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追求工程建设利润最大化,对某些利润空间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商,进而获取低廉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竞争,并且可能以工程质量为代价;而对于公共投资领域的发包人来说,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却是其实现权利寻租的手段。为了杜绝以上情况,《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得肢解工程。发包人要规避政府的监管也只有通过黑白合同来实现。对施工方而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来迎合发包人,先承诺发包人的苛刻条件,或者期望低报价高索赔,也只能通过黑白合同实现其承包工程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