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9 09:20:32 作者:白忠贵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律师接收当事人田某家属的委托后代写上诉状,田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2013年5月16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第一条依法改判。
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期间,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律师委托书》和《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并前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印相关卷宗材料。接收委托后至开庭之前,本律师多次前往个旧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交流辩护思路,代为传递家人的问候。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早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辩护人发表了一审判决明显系“部分事实不清,量刑畸重”。本案原审被告人应当不属于法律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辩护人建议法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各单个证据分别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本辩护人在庭审法庭调查的时候已经阐述,本辩护人将单独就此提交书面意见给法庭,这里不在赘述。
二、原审被告人应当不属于法律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按照被告人供述的贩卖毒品数量为786.67克,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卡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二年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备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首先,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若干意见》对于死刑的适用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
再次,根据《纪要》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本案中,仅有几名证人的证言,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田龙系毒品所有人,不排除系其他人的可能性。
最后,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只能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786.67克的事实,且被告人并不属于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在全球反对死刑的潮流之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针对谋杀等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难道我们要把死刑适用于经济或非暴力犯罪吗?
三、被告人系文盲,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低,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此次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原审被告人并不像邓明生等几名证人,除张杰外,其余都有过犯罪前科被判过刑罚属于累犯,他们更熟悉司法程序更容易为自己的罪犯罪行开脱。邓明生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释放后,又因贩毒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之后出狱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毒品再犯;何韶康因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之后又犯运输毒品罪的罪犯;张国明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之后又犯运输毒品罪。因此,相比较而言,被告人仅仅贩卖毒品就三次,其中包括当场查获的686.67克,住处查获的100克,自己吸食的0.5克和贩卖个旧女士40克,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根据《纪要》的精神,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田龙并非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并且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实施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看守所期间表现良好,并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在看守所期间还有过对越南人“小宋”住址的供述,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和捉获“小宋”的愿望,是具有立功的主观表现,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积极采纳,并没有申请越南公安机关协助捉获,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五、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被告人有多年的吸毒史,是因为有吸食毒品的恶习加上准备好好过日子才走上贩卖买卖毒品的道路,自己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根据《纪要》的精神,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六、被告人父母年迈多病,虽有两个妹妹,但早些年被人骗去外地,杳无音讯,两个老人仅靠堂兄弟照顾。两个女儿,小女儿15岁在坝洒农场读书,大女儿16岁在蒙自职中读书,听说父亲被抓已经去昆明打工。如果被判处死刑,老父亲可能引发心脏病,老母亲也会伤心欲绝,两个女儿和妻子将失去父亲和丈夫,出于人道主义关怀量刑时应考虑酌情处理。
就前述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仅要彰显出国家法律的正义,同时体现出国家法律宽严相济,教育、感化等原则。使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当前司法理念的进程;符合当前国家对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要求;使本案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