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9 10:22:10 作者:白忠贵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4年5月30日本律师受红河州司法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2014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泸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律师依法按时出庭进行了辩护。2014年6月20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2013年10月10日到开远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从时间上来看案发当天就主动投案,被告人投案主动性比较高,并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威对其罪行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