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时间:2008-08-04 16:33:08  作者:袁晓东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论律师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它将对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加强我们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党的领导作用举足轻重,需要党号召、引导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去完成。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其他行业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 律师业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就是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的社会;和谐社会,就是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使其和睦融恰的社会;和谐社会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毫无疑问,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契机。

          1、律师业自身的和谐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密不可分

        社会由多个层面组成,和谐也必然是各个层面纵向和横向的和谐。社会单个个体的和谐是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然先从自身做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自身达到和谐顺畅才能对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业蓬勃兴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显著的变化和提高,但是随之出现的一系列律师业自身的问题已成为律师业顺畅和谐发展的严重桎梏。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地区分布的结构失衡问题,大多数律师集中在中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律师资源严重短缺,一大批律师密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里,而小城市和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人均律师资源却严重不足。我们认为既然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就未必能成为一个和谐的地区。再如,一些律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反向逆转,道德素质的下滑,在公众中出现了职业道德危机,作为法律人不能不警钟长鸣,不能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又如我国目前大部分律师仍然是将法律服务执业作为谋生的第一手段和需要,处于分配理论的初级阶段,经济地位还略显薄弱,生存问题仍然是首要的根本问题。综上这些问题,有体制方面的,有经济发展方面的,也有律师业自身的问题,还有其他因素,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否则律师业发展的不和谐将有碍和谐社会的发展。

         2、律师业地区发展的失衡有碍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没有律师业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就谈不上律师业自身的和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必然导致律师业地区发展的失衡,那么失衡发展的地区必然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和谐社会也必然会失调。如果国家政策向经济不发达地区多一些倾斜,律师体制多一些改革,就有助于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如建立一种新型的律师流动体制,在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设立分所,实行律师定期轮换,为当地经济社会生活提供法律服务,缩小地区间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的差距,为迫切需要法律帮助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这样才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助于中国律师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3、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化建设是律师业自身和谐发展的基础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但整体不能也不应该是部分的简单相加。律师事务所如何发挥整体效益是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化建设的手段同时也是目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树立系统观点,整体性观点,在观察和处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时要着眼于有机整体,整体的功能和效益是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在总揽全局的前提下,认识和处理好局部性的问题,以利于实现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系统最佳的功能与效益。具体落实到实处,诸如建立所内专业化分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律师各自特长和律师独立办案并存的两套机制,以求达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双赢和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建立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的多元化,而不仅仅是提成制一种单一的分配方式,提高每个律师的积极性,而不仅仅是提高直接创收的积极性;建立日常和定期的案件交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发挥集体智慧,形成律师间的顺畅沟通机制,营造所内融恰和协的气氛。 同时,应注重律师文化的培养。培养律师文化就是要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促使律师以正确的观念,高尚的品位,良好的素质,实践“铁肩担道义”的社会理念。

         4、 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是律师业自身和谐的重要保证

    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具有监督和惩戒的权力。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是宏观上的,政策上的,在准确把握中国律师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实施规划,加强行业监督,营造律师业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律协还应对实习律师发挥科学指导作用,确保每一个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深刻理解律师的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感,从一开始就使实习律师以较高的起点步入律师队伍,为律师的长远发展提供强大的后备力量。律协还要完善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律师更多地涉足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协会的监督作用应进一步加强,严格律师执业纪律,及时处理社会反映强烈的律师业的违法违纪行为,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与法官、检察官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律师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加大惩戒力度,维护律师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职业声誉,保障律师业和谐健康的发展,确保律师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日益突显。律师执业包括民事代理、刑事代理与辩护、行政代理以及非诉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寻找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能。律师职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职业,律师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达到私权与公权的一种制衡关系。律师在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接触中,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解决各种冲突和摩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促进社会和谐。在诉讼中律师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与国家公诉权形成制衡。在我国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中,律师需要具有极大的智慧和超凡的勇气,竭尽全力为被告人争取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和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对被告人不枉不纵,使法律正义得到充分展现。

     2、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疏导社会纠纷,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复杂多样,因此,律师应积极参与诉中调解和诉前调解,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减少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3、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特殊职业属性的群体,必须克服畏权心理,勇于向日益膨胀的公权力说不,积极参与到行政听证、行政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提出正确的代理意见,起到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抗作用,有效地防止合法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遏制行政权的滥用。在权利和权力的抗争过程中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加速和谐社会的进程。

     4、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是最主要的力量,也是最可依靠的力量。扶弱济贫,维护正义,应是中国律师制度的应有内涵。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一大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无力支付有偿的法律服务费用,但他们更渴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然而,中国律师已经积极参与到了法律援助的活动中,为困难群体提供了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法律诉讼。自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律师共参与办理各类案件20多万起,仅我所一年就援助20余起,大量困难群体得到救助。如果没有律师队伍给急需法律援助的弱势人群法律上的帮助,他们就得不到依法治国的阳光的普照。

     (二)、非诉法律活动是律师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又一重要领域。非诉法律活动,是不经过法律程序的涉及法律方面问题的活动。业务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国有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西部大开发、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仲裁、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活动。不仅如此,还涉及到国家立法活动。因此,可以说律师业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发展不可低估的重要力量。

    律师不仅是法律工作者,同时也应是社会活动家,律师应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提高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增强律师的社会影响。律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共产党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他们向各级机关反映民意,谏言献策,同时对各级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提出各种宝贵意见。律师不仅仅是法律适用者,也应是立法的积极推动者。律师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审议法律草案,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许多律师已直接参与了起草工作。今年由众多律师起草的《国家考试法》的出笼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是律师参与立法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在律师业的发展史上将具有深远影响。律师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他们提出的法律草案更贴近社会生活,使制定的法律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与遵守,减少与社会脱节的立法给社会生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律师还应通过提供各种非诉讼法律服务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驾护航。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实效性;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融资、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法律中介服务的优势,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为工程的顺利建设铺路架桥;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预测法律风险,把企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律师应积极配合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尽心竭力提供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在经济活动中从事了大量的非诉法律活动,不仅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新的《信访条例》,对维护最广大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律师参与政府部门的涉法信访工作,是新时期中国律师的又一重要职能。信访案件一般时间较长,涉及部门较多,政策性较强,情况复杂,积怨较深,律师在这里完全可以发挥职业优势,积极配合信访部门的工作,最大限度的做好息诉解纷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参与信访工作,首先为信访部门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咨询,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其次,就涉法信访事项,义务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引导上访群众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办法进行解决,对属于政策性的、历史遗留的问题,难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但不及时解决又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应主动的与有关部门协商寻求法律之外的合理的解决途径;最后,对上访人自身认识偏差引起的上访,应耐心的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律引导,教育其息诉罢访,同时,在接访当中,自觉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构建和谐社会,律师任重道远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江平语)。国家兴,就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律师。然而,现实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还相差甚远,如制定的法律不被遵守,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司法不公,社会信用严重缺失,这些都使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严重挑战。一系列社会矛盾突显,局部有激化的现象,涉法上访,群体上访现象屡屡发生,这固然有社会转型和体制不尽合理方面的因素,但也不能排除法治和德治不能并重等因素。作为律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去冷静思考这一问题。

    圣人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孔子法治理念的最高境界是消除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诉讼。人类社会不应有诉讼,有诉讼的社会不是一个好的社会,是一个出了问题的社会,一个健康的社会,好的社会是不应该有诉讼的。孔子的法治思想是以儒家的道德为基础的,也一直是被我国法治文化取其精华的。我们可以不赞成孔子的“无讼思想”,但我们不能因为学法,做一个辩护人,就认为人犯了罪是件好事情。在现实的世界中,不能没有法律,如果离开了法律就根本不可能建立基本的社会秩序,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就不可能存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仅仅有法律,处处都是冷冰冰的法律关系,缺少文化的积淀、道德的支撑,这样的社会是不会有理想、有希望的,也不会造就和谐社会的。

    真正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在纸上的,而是用道德写在每个人心中的。法律,是我们心中的道德,有了道德作基础,法律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又提出以德治国,这是全面发展观的贯彻。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它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它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必须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但是,从目前来看德治的贯彻和实施相对法治的贯彻和实施并不能相辅相成,因而在社会的各阶层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这不能不说是道德上的缺失,究其原因不能不说是德治贯彻和实施的缺位。

    在以德治国方面,并不能因为律师崇尚法律至上,就认为在这里是无所作为的。由于律师进入门槛相对其它行业较高,整体的文化素质也较高,在促进德治与法治协调发展过程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应首当其冲。作为法律职业者,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在执业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中,应逐步陶冶自己的法律品德、职业修养和道德情操。通过内在的修养塑造一种崇高的职业形象,带动整个社会精神面貌的改观。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人文精神,用具有广泛认同基础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去理解和阐释法律,使绝大多数人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普遍认同,而不是抵触。律师应是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者,律师身处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千锤万击,游刃于公权力与普通百姓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以自己的智慧,品德将冲突和磨擦化之为无形,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律师又必须心怀远大,有建立使人饱含道德感与羞耻心的“有耻止恪”的理想社会的远大抱负,使优秀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法律制度有机融合,形成以道德为支撑的法治理念,这样才会有“向上一机”社会的出现。                                     

    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律师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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