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0 14:06:44 文章分类:观点交锋
·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其推向了悬崖边。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建议刑法规范“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人肉搜索后果严重应追责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质疑》
“刑法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广州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明确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陈雪还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得太宽了。”综合《信息时报》等
“人肉搜索”多针对百姓 可能面临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捏造事实要担责
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隐私权:个人情况可不对外
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安宁权:扰乱他人生活违法
对于由“人肉搜索”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虐猫人”事件
2006年2月26日,“高跟鞋女子踩踏小猫”图片开始在猫扑网上流传,引发网友强烈反应。随后,网友自发攻击了以刊发虐待小动物图片和文字为主为的网站,导致该网站瘫痪。
“替奥运冠军寻父”事件
北京奥运会女子10米气手枪冠军郭文珺,在赛后透露了寻找消失了10年的父亲的想法。没过几天,各大网络社区为郭文珺寻父的帖子点击量都已超过数十万,回复跟帖千余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