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29 11:13:30 文章分类:律师博客
一是伪造证据、虚构案件。恶意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前未形成合同关系,在车辆摇号政策施行之后,恶意串通,伪造、篡改证据,主要表现为:原被告双方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原告以买卖合同案由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车辆交付义务,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车辆作为债务担保,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以借款合同案由起诉,直接要求以车辆抵偿金钱债务;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原告以借款合同案由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以被告所有的车辆作价偿还原告金钱债务。
二是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调解意向高。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基本没有对立情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表现出高度的认同,被告对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均表示认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调解意向高。为了尽快取得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被告往往在法院通知其应诉阶段就表现出极大的调解意愿。
三是目的指向明确。此类案件当事人应诉态度和应诉行为往往比较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明确告知法官想通过车辆清偿债务的调解意向,希望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事宜。
针对此类案件的上述特征,海淀法院民四庭、上地法庭提出的如下应对措施:
一是仔细甄别案件,审慎出具判决。为保护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套利,法官需将恶意诉讼从正常的案件中甄别出来,仔细询问当事人事实经过,深究细节。即使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也需仔细审查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互相印证,辨清法律关系。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审慎落笔,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当明确债务,判定以金钱作为偿还方式。
二是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引导其正确行使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官可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风险告知书中可明确载明此类恶意诉讼将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提示当事人知晓,引导其依法行使诉权。
三是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教育。当事人签收了诉讼风险告知书并且经法官口头解释后,仍然坚持恶意诉讼,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法官可根据具体情节,对当事人采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