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总结利用诉讼规避限购车辆政策的案件

时间:2011-11-29 11:13:30    文章分类:律师博客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小客车调控细则》)颁布实施,本市小客车车辆牌照必须通过摇号方式取得,车辆牌照成为了较为稀缺的资源。《小客车调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审判实践中发现多起案件的当事人企图利用生效法律文书规避车辆限购摇号政策。此类恶意诉讼影响了正常审判秩序,给法院和法官带来了审判风险。海淀法院民四庭和上地法庭总结此类恶意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伪造证据、虚构案件。恶意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前未形成合同关系,在车辆摇号政策施行之后,恶意串通,伪造、篡改证据,主要表现为:原被告双方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原告以买卖合同案由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车辆交付义务,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车辆作为债务担保,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以借款合同案由起诉,直接要求以车辆抵偿金钱债务;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原告以借款合同案由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以被告所有的车辆作价偿还原告金钱债务。

    二是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调解意向高。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基本没有对立情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表现出高度的认同,被告对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均表示认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调解意向高。为了尽快取得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被告往往在法院通知其应诉阶段就表现出极大的调解意愿。

    三是目的指向明确。此类案件当事人应诉态度和应诉行为往往比较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明确告知法官想通过车辆清偿债务的调解意向,希望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事宜。

    针对此类案件的上述特征,海淀法院民四庭、上地法庭提出的如下应对措施:

    一是仔细甄别案件,审慎出具判决。为保护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套利,法官需将恶意诉讼从正常的案件中甄别出来,仔细询问当事人事实经过,深究细节。即使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也需仔细审查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互相印证,辨清法律关系。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审慎落笔,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当明确债务,判定以金钱作为偿还方式。

    二是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引导其正确行使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官可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风险告知书中可明确载明此类恶意诉讼将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提示当事人知晓,引导其依法行使诉权。

    三是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教育。当事人签收了诉讼风险告知书并且经法官口头解释后,仍然坚持恶意诉讼,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法官可根据具体情节,对当事人采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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