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时间:2013-08-14 11:43:47    文章分类:公司人事

解读劳动合同法解释(四)

    【亮点提炼1】: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经济补偿也应连接新旧一并计算。

【重点法条】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条文解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补偿金或赔偿经的计算涉及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二者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就工作年限问题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某些集团公司出于业务规划或人员配置需要,在不同的下属公司之间调配人员;也有某些关联公司,出于吞没劳动者工作年限或其他不法目的,同班人马,换块牌子。此次(解释四)的出台,继第十条后,对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作以更加具体化的规定,并明确列举出非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的五种情况,进一步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依据。

【亮点提炼2】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应获取相应补偿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条文解读】

    《解释四》全文十五条,竞业限制相关条款高达五条,可以看出,近年来竞业限制之争已备受关注。出于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二者间的平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概然性的规定,在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上则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书面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在劳动者离职后每月支付5元,即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极端情况。而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相关案件时,在对补偿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出现裁判尺度的多元化。此次《解释四》通过设立在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特定情况下,初次提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量化标准,具备一定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亮点提炼3】特定条件下,允许用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条索引】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任意性,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但在具体的用工过程红抓奶哥,某些用人单位由于法律意识欠缺或用工管理不规范,仅采用口头形式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并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也是存在的。若全盘否定,将不利于违法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解释四》对该种情况下口头变更的效力予以了肯定,但同时亦设定了前提条件,一是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一个月,二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二者兼备,口头变更才具体法律效力。

【亮点提炼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确程序要求。

    【法条索引】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条文解读】

     劳动关系的解除对劳动者来说事关重大,用人单位应该谨慎行事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将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此次《解释四》明确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该规定明确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后果,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是规定允许,在劳动者起诉前补正。

【亮点提炼5】:外国人到国内工作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取得就业许可。

    【法条索引】: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条解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也吸引了众多外国人来华,1996年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办理就业许可。行政色彩较浓厚。此次,解释出台,则从法律实务层面规范了外国人在华工作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以上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务必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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