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保底有效 受托人有义务补亏

时间:2012-06-28 11:17:12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吴女士、殷先生夫妻二人与申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由申先生代理二人操作股票账户,并约定补亏办法。协议期限到期后,当殷先生夫妻俩要求申先生补足亏损额时,申先生却以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夫妻俩遂将申先生起诉至顺义法院。近日,该院审结该案,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申先生应支付原告亏损额88000余元及相应利息。这是顺义法院首例以判决方式审结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原告吴女士与殷先生共同起诉称,我们夫妻俩于2001年7月以吴女士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2008年3月,殷先生与被告申先生签订代理操作股票协议,约定由申先生代理殷先生操作股票帐户,期限为一年,殷先生必须提供股票操作帐户及密码,且帐户内有初始资金500000元,结算方法为盈利部分的50%。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补亏办法,如合同已经到期,而还处于亏损状态,则被告申先生在合同到期时一次性支付给殷先生亏损的资金,保证殷先生的基准投资额不变。但申先生在操作过程中不断亏损,直到 2009年12月,吴女士帐户资产合计41万余元,与基准资金相差近9万元,依据合同约定,申先生应为殷先生补足上述款项并承担利息损失。故起诉要求申先生给付吴女士、殷先生基准投资差额88000余元及利息8400元。

    

吴女士、殷先生夫妻二人与申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由申先生代理二人操作股票账户,并约定补亏办法。协议期限到期后,当殷先生夫妻俩要求申先生补足亏损额时,申先生却以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夫妻俩遂将申先生起诉至顺义法院。近日,该院审结该案,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申先生应支付原告亏损额88000余元及相应利息。这是顺义法院首例以判决方式审结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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