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判后救助基金”出台

时间:2009-03-12 20:05:18  作者:刘仝保  文章分类:媒体关注

关怀失足未成年人 彰显司法以人为本

国内首个“判后救助基金”出台 

 

 

 

 

 

 

 

 

刘仝保

 

 

 

 

 

 

 

 

 

 

 

 

  因生病失聪的呼和浩特市少年王林(化名)被一聋哑人拐至北京不久,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由于听力有限,他一直没有能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判后救助基金”的出台,为他带来了希望。
  王林最终接受“未成年人判后救助基金”资助,并在海淀法院法官的关爱下获得了价值不菲的助听器,又被安排学习烹饪技术,在北京太阳村就业。
  作为国内首个专门针对被判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流浪、残疾少年的“未成年人判后救助基金”,已帮助9名被法院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回到内蒙古、新疆等地的父母身边,很好地解决了宣判后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防止了二次犯罪,促进了社会和谐。
  “判后救助”以人为本
  据了解,近年来,京城未成年人犯罪态势呈上升趋势。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在长期的调查研究中发现,这些孩子或多或少都存在相似之处:贫富差距、城乡差别、社会歧视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增大,特别是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增多、残障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等,且“二进宫”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顽症。
  被誉为“法官妈妈”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尚秀云说:“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员我们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他们进行‘一判了之’显然已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有罪刑事判决只是对于既往事实的一种否定性评价,罪犯改造才是降低犯罪率的根本途径。当前,判后改造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必要延伸。”尚秀云说。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邢珂铭律师说,对释放者实施人性化的思想教育帮扶已经成为全世界公认的指导出狱保护的基本观念。1960年,联合国第二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决议中,就对罪犯释放后的安置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为解决被释放者的困难,应特别注意当地的社会、教育、就业、待遇及居住等问题”。
  救助对象应具4个条件
  据尚秀云介绍,“判后基金”就是动员社会力量,给予这些失足少年以关心和帮助,这项基金由社会捐助并独立管理,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方案发放救济款项,切实帮助一批因家庭贫困,导致失学、流浪、被胁迫、被诱骗而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他们解决生存问题,回到工读学校、福利院、回到父母身边。
  正是因为有了设立这个基金的想法,才促使关心未成年人的人们对此予以支持。去年年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慈善人士给“基金”捐赠了人民币5万元,由此,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判后救助专项基金”正式成立。到目前为止基金已先后得到捐助18万元。
  据海淀区法院介绍,该项基金的救助对象一般应具备4个条件:犯罪时尚未成年;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判决刑期不高于有期徒刑一年;愿意接受救助,并有一定良知和悔改表现。
  9人受益该项基金
  据了解,“判后救助基金”自设立以来已救助9人。来自新疆的流浪未成年犯小米(化名)有幸成为第一个基金受益人。
  2006年9月,小米刑满释放后,少年法庭法官宋莹发现他无家可归,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新疆高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请求协助查找小米的亲属。半个月后,爸爸终于找到了。离别多年的父子在北京相见时,紧紧拥抱在一起,父亲老泪纵横,儿子泣不成声。原来,小米是在上学路上被人拐到北京的。家人曾三次赴京寻子,但每次都失望而归。
  当小米的父亲亲自从尚秀云手中接过用“基金”买好的回程火车票时,心存感激地对小米说:“你是红光照到天灵盖儿了。两年前快到开斋节时你走失的,如今又是在开斋节前你回来了,都是政府给了你这样的福分啊!你要好好珍惜未来的好生活。”
  “少年是和谐社会的希望。今年全国‘两会’,我将继续呼吁加强流浪少年的救助工作,建议明确各部门职责,相信判后救助制度会逐步完善的!”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尚秀云说。
  图为尚秀云与少年犯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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