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时间:2009-04-02 19:21:05 文章分类:律师博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一、 案由:覃某与郭某、梁某、某电信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审;
二、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 委托人:郭某;
四、 委托日期:2008年9月x日;结案日期:2009年1月x日
五、 案情:
郭某租用某电信公司车辆,雇佣梁某驾驶运送货物。当车辆驶至某施工路段时覃某从叉路口散步经过,由于该路段路面不平,灯光昏暗,紧急制动已来不及终将覃某撞伤,随后将伤者送进医院。覃某与郭某、梁某、某电信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因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经法庭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出具民事调解书并经当事人各方签收后生效。
此案拿到手时,发现问题颇多。主要有:
1、支付不必要交通费6000多元(含机票);
2、支付不必要生活用具费及营养费(没有票据);
3、委托方未提交已垫付50000多元医疗费;
4、责任划分有争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因事故现场为道路施工路段,无法确认梁某与覃某的违法行为,以致无法分析该事故的形成原因。”对责任确定的结论为:“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
二审中主要针对3、4展开。
最终责任划分维持(对方)四、六(委托方)开,由于双方没有新的可以“打动”法官的证据维持属正常,双方都接受 。
委托方垫付医疗费,因同意调解对方也一并予以承认。几番谈判后双方对赔偿数额基本达成一致。
律师话语:
出现事故是当事人各方不愿看到的,但是既然发生了就应该积极的理性的面对;由于委托方一审时“疏忽大意”且不谙诉讼之道草率应付,为此多支付了不少的费用,险些自己好心垫付的救命钱变成重重的罚金一去不回。如果早先考虑聘请律师,相信他的损失会降到最小。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律师作用是让已经出现的损失不再扩大,原告律师作用就是让已经出现的损失得到公证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