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8 18:55:20 作者:sy 文章分类: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按我国当时的刑法及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如果贪污了2551元人民币,就会被法院判处刑罚了。
检察机关以一张填写着2551元人民币的发票为证据,以贪污罪拘留了金某。主要的事实查清后,金某被取保候审。
金某担心,如被判处刑罚,就会载入档案,在当时,对一个具有国有编制的金某来说,会惹来相当多的麻烦的。
起诉书指控,金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现金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自填写了一张金额为2551元的修车发票,从自己经管的财务账目中核销。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接受了金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金某的辩护人。
通过阅卷和调查,辩护人得知两个事实:
一、金某确实私自填写了一张金额为2551的修车发票,装订到会计凭证账册,并计入账目中。
二、金某并没有从单位的存款中提取2551元人民币。
单位的钱没少,怎么能说金某贪污呢?可是,金某又为什么私自填发票去顶账呢?
原来金某在填写这张发票时已经离职。经审计她掌管过的账目不平,原单位通知她回去处理。她回到原单位,核算了几遍都没有找出问题在哪,总是差2551元人民币。她没学过会计,近一年时间的工作也没有给她增加多少会计知识;为了交差,她草率地填了一张空白修车发票,以为这样帐就平了。
经过我们的查帐发现了事实的真相,金某记过的帐中有三笔漏记和一笔错记,漏记和错记的总和正好是2551元,调整过来账就平了,加上金某填的发票就多出了2551元。
辩护人的意见是,金某填写修车发票一张,是为了平帐,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国家财产,不具有贪污罪的故意;单位的帐上没少钱,国家的财产没受损失,说明没有贪污对象,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没被侵犯;由于金某不懂财务知识,草率行事,违反了财务规程,但没有违反刑事法律。所以金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要求法庭宣告金某无罪。
庭审后过了几天,担任该案审判的书记员通知本人,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当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允许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撤回起诉的)。以后再没有追究金某。
本案辩护人:高级律师 孙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