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02 10:57:51 作者:孙毅 文章分类:律师视点
☆ 从美女老板被判刑说开去
随着审判长的宣判,旁听者几乎把所有的目光都集中在她的脸上,她敏感地低下了头,这和当年强烈的聚光灯光贴着她舞姿的风光、媒体频现她作为成功人士激情演讲的感觉相比,有着天壤之别。是的,这不是舞台,也不是颁奖台,而是法庭。
审判长说她犯了职务侵占罪。
原来,她丈夫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长,她是公司的副总。她与一家广告公司洽谈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双方商量广告发布费为170万元,但她以其公司提现金为由,提议将双方在合同上签订的广告发布费增加到198万元,多出的28万元让广告公司扣除10%税金后以现金形式返给她。事后,广告公司将扣税后的25万元交给了她。
法院认为:她的丈夫虽为公司大股东,但其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她身为公司副总经理,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她非法侵吞的公司款项是公司财产,而非家庭财产。
在公司制度下,个人出资必然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侵占公司资产,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侵害了与公司进行交往的第三人的利益。
从舞蹈演员到公司副总、到被判徒刑,她有许多的不解,疑惑、惊愕并混着复杂的感觉从她压低的目光里散落出来。
☆ 职务侵占罪的特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罪的一些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侵占了本单位的财产。
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财产。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债权、厂房、设备、工业产权等等。
被侵占的财产不属个人的,而属单位的,还应属本单位的。
这里说的本单位,必须是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如在非国有公司里工作;在非国有的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里工作;在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里工作。否则,在国有单位里的行为有可能定贪污罪;侵占非本单位的财产有可能是盗窃罪。
侵占即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产化为私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
第二个特点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比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产的,则成立贪污罪。
第三个特点是侵占的财产必须达到一定数额。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一定数额,也不能构成本罪。达到一定数额,即法律所说“数额较大”。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对侵占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处罚按照侵占的数额设定两个档次,犯罪数额较大的,即侵占的财产五千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数额巨大的,即侵占的财产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与其它相似犯罪的主要区别
△ 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其次,处罚程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 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
首先,主体性质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本单位的人员,侵占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不是本单位的人员。侵占的可能是单位的财物,也可能是他人个人财物,可能是本单位的财物,也可能是非单位的财物。
其次,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
最后,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 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首先,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其次,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最后,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不告不理。
△ 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
首先,侵权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可以侵占所有财物,而挪用资金罪只侵占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次,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没有归还的打算;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