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挪用公款案无罪辩护

时间:2010-01-08 18:58:39  作者:sy  文章分类:

郑某某为私企老板,他和一家国有单位共同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经营绝缘材料。郑某某个人为新公司投资近百万,正当郑某某热火朝天地为新公司工作的时候,检察机关逮捕了郑某某。

郑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接到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郑某某把国有单位的45万元挪用到自己企业,因此,郑某某构成了挪用公款犯罪。

经过调查,辩护人认为,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理由是:被国家公诉人指控为“挪用”的45万元人民币,纯粹是一种贷款行为。

事实上,45万元人民币是从银行贷出来的,银行为贷款方,借款人是郑某某的私人企业。这是一种正常的贷款关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那么这种行为怎么会让人误认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呢?

原来,国有单位和郑某某的私人企业共同投资的新公司,注册资金郑某某的私人企业投入的,国有单位不但没有出资,还要分得51%的利润,由此约定国有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资金先由郑某某私人企业垫付,这样郑某某私人企业为国有单位垫付资金51万元,在国有单位与郑某某私人企业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国有单位欠郑某某私人企业的钱,所以,在银行清理信贷资金时,国有单位自愿向银行申明这45万元由国有单位来偿还。

正因为国有单位来偿还这笔贷款,因此,国家公诉人以此证明它是国有单位的贷款,而这笔贷款确实在郑某某自己企业的账上。

法庭上,公诉人提供了一份领导班子开会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来证这笔贷款是国有单位的贷款,因为在会议记录中,到会的成员一致同意向银行申请贷款,并都有到会人员签字。

辩论中辩护人指出:

一、从45万元贷款的银行凭证的来龙去脉上看,它是一种明晰的贷

款关系,银行为贷款方,郑某某的私人企业是借款人。这种贷款关

系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二、国有单位自愿偿还贷款的行为只表明对它与Z某某私人企业债务

关系的抵消,国有单位自愿偿还贷款并没有改变贷款关系的主体,

在这笔贷款中,借款人仍是郑某某的私人企业。

三、 会议记录不真实,因为,有一位已经退了休的人没有参加会

议,但还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我们这里有这位退休干部没有参加

会议的证明。所以,这份会议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郑某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

上述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宣判郑某某无罪。

本案辩护人:  高级律师 孙 毅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私人律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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