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公章的责任

时间:2010-01-25 07:37:21  作者:孙毅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企业公章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象征功能,象征企业的权力;二是证明功能,证明企业身份。企业公章历来都是企业管理的重点和犯罪分子追逐的猎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李某原为市乳品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去年12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离任交接时,他私自留下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份。今年1月,李某使用这份合同书以市乳品公司的名义与一家乳品批发商订立牛奶制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市乳品公司卖给乳品批发商价值250万元的牛奶制品,分3批供货,合同签订后两日内付第一批交易额80万的10%预付款8万元,预付款到发货,货到后3日内付余款,余款结清在进行第二笔交易,第三批交易以此类推。

和乳品公司这样的企业作交易,乳品批发商十分放心,他们及时按合同的约定付款8万元。可是货到以后他们发现,这批货不是乳品公司的产品,而李某的手机又传来空号的告示。乳品批发商警觉了,亲自跑到乳品公司询问,乳品公司称不知道有这个合同,并称李某已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资格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因此拒绝了乳品批发商给腐货物的要求。 

乳品批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乳品公司支付货物。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持有盖有乳品公司公章的合同,使乳品批发商有理由相信乳品公司授权李某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判决乳品公司应负责给付乳品批发商货物。

法院的判决根据的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在法理上被称为“表见代理”,顾名思义,就是从表面上可以看得见代理关系。具体理解“表见代理”应掌握以下方面:

第一,       从表面上看他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上述案例的李某完全让他人相信其是乳品公司的代理人,因为,他手中持有的盖有乳品公司公章的合同书,足以使乳品批发商相信其有权代表乳品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乳品批发商不可能更仔细地去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权,法律也不会苛刻地要求乳品批发商承担这种义务,否则必将增加乳品批发商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

第二,       事实上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上述案例中李某已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即使过去存在代理权,但因劳动合同的解除,他和公司的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即行终止。

第三,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但法律将其视为有权代理,目的在于保护象乳品批发商这样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高级律师  孙毅

                              2007.12.3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私人律师 知识产权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毅律师 > 孙毅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