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5 18:19:38 作者:网络 文章分类:网报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包销、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售楼者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本报邀请了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的孙毅律师、赵胜彪律师坐堂,通过案例对消费者关心的部分问题进行深刻剖析。从今天起连续刊登,以飨读者。
房子不买了,所交的定金该不该退,要依当事人的责任而定:如果房子不买了,是因交付定金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定金不该退;如果房子不买了,是因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定金不仅该退,而且是双倍退还;如果房子不买了,既不是交付定金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也不是接受定金一方的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定金应该如数退还。
案例
赵先生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今年3月签订1份买房认购书,其中约定,赵先生认购甲公司开发的建筑面积97.18平方米两居室房屋一套。赵先生应于签订本认购书当日向甲公司交付定金2万元,并于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因赵先生的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甲公司有权没收赵先生已交付的定金,并取消赵先生的房屋认购权。
赵先生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甲公司进行签约商谈,但双方对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天,赵先生向甲公司提出了返还定金的要求。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赵先生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甲公司有权没收定金,所以不能返还赵先生的定金。
无奈,赵先生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买房人的利益。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赵先生依照约定如期和甲公司商谈了购房一事,在事实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商谈的过程中,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其结果的发生是双方行为所致,并非赵先生或甲公司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责任。所以,赵先生提出甲公司退还定金的要求,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了赵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同时,甲公司返还赵先生定金2万元。
专家坐堂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常因为定金问题发生纠纷。如果买房人按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向卖房人交了定金后房子不买了或者卖房人不卖房了,那么,卖房人收到的定金退不退还买房人?
定金,是指在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实现之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是为了担保买卖合同的实现。在商品房的买卖关系中,一般都是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
在我国的合同法和担保法中,对定金的法律效力是这样规定的:合同正常履行了,定金冲抵价款或返回。合同没有履行,如果是交付定金一方的责任造成的,交付定金的一方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一方责任造成的,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既不是交付定金一方的责任,也不是接受定金一方的责任,定金应当如数返还。
《解释》的规定明确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已经交付了的定金如何处理设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定金不返还
如果因为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付定金的一方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假如本案的赵先生交完定金后,又看好了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子,不想买甲公司的房子了,就不和甲公司签订合同了,那么,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没签成是因为赵先生的原因造成的,所以甲公司不该返还赵先生定金。
(二)定金双倍返还
如果是接受定金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假如本案甲方接受了定金后,因为房价飞涨,不想卖给赵先生了,就不和赵先生签订合同了,那么,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没签成是因为甲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甲公司应该双倍返还赵先生定金。
(三)定金如数返还
如果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既不是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也不是接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定金应当如数返还。正如本案,赵先生和甲公司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导致,其结果的发生是双方行为所致,并非归责赵先生或甲公司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责任,因此,定金应如数返还。
从以上可看出,它是以当事人责任的标准来设定的。实践中,如果赵先生和甲公司在认购书中约定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定金都不予返还,因此,甲公司接受了定金后,因为房价飞涨,不想卖给赵先生了,就不和赵先生签订合同了,那么,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没签成是因为甲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赵先生想买的房子买不成,自己没有责任,定金也要不回来,怎么办?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该双倍返还赵先生定金。为什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原则。由于接受定金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法定”的,而认购书中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定金都不予返还,则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尽管《解释》中没有明确的文字,但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个不争的问题。
文/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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