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2 10:15:28 作者:sy 文章分类:
皮某是一个派出所的警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诉机关指控,被指控的事实是:皮某在对嫖娼者罚款时有威胁语言,说过如果嫖娼者不交罚款就拘留、录像、曝光等,并且还有推搡的动作,致使嫖娼者不得不交罚款。
辩护人认为,皮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
(一) 被告人的行为是以执行公务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皮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是以执行公务为目的的,罚款都交给了派出所,这一点有财政部门的证明。不应将国家法律规定的罚款行为当成敲诈勒索行为。
(二) 皮某的语言不是敲诈勒索的语言
拘留是法律措施,录像、曝光是工作方式,如果嫖娼者不接受处罚必然要承担这些后果,即使皮某说出这些话,也是揭示并警告其行为法律后果的语言,并不是敲诈勒索的语言。
公安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可能有一些过激的举
动,如推搡等,但这些都不能算成敲诈勒索的行为,所以,
本案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法院的判决书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
本案辩护人:高级律师 孙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