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2 10:32:01 作者:sy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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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身边,有一家公司被撤销了,我们感到很突然,因为这家公司在我们的行业圈子中名气不小。不过得知这一消息后,正像筹办公司的我们哥几个突发奇想,反正这家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我们用这家被撤销公司的名称作为我们新成立公司的名字不是很好么,这样既可以省去绞尽脑汁地起名字的麻烦,又可以借用这家公司的“余威”,对我们新成立公司经营的起步有利,不知道我们这样做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批准?
读者:周平
【解答】
周平:
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工作中有一条原则,就是禁止企业名称的混同,即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里不得登记与其他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企业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使人误认为是他企业的名称的规定中。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1)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2)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3)企业因本条第(1)、(2)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从来信中可以判断出,尽管这家公司已被撤销,但是被撤销的时间肯定不长,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等这家公司被撤销满三年后,你们才能用它的名称,你们能等吗?
高级律师:孙毅
中国食品报 2008.3.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