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的企业名称不能擅自使用

时间:2010-02-02 10:33:45  作者:shipin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例】

原告诉被告侵犯名称权纠纷——

原告于2006年5月18日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为某一名酒在北京进行独家代理。200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用原告公司的名称开办一个网站,网页上的内容为原告公司的相关信息,可是联系方式和汇款地址却是被告的。经查,被告是2005年成立的公司,然而被告对这个网站的域名取得和经营管理却是2006年10月13日。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将原告的名称作为网页标题突出使用,属于对原告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了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万元人民币。                        

【点评】 

   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是公司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冒用的民事权利。上述原告公司经合法登记成立,对其企业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告公司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企业名称是企业其他市场主体相区别的标志,是企业声誉的象征并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容易使人误认为网站为原告公司所有,但实际上,按照网站上的联系方式进行交易,则是由被告获得收益。由此,可以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公司企业名称的冒用,侵犯了原告公司对其企业名称享有的名称权。

   被告冒用原告公司名义开展销售业务,势必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高级律师:孙毅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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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私人律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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