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2 10:37:48 作者:sy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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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已经成立五年了,一直经营食品批发和零售,我们公司形成了一定的客户群,已经小有名气。
我目前在公司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日常的管理和销售工作。一天,我们公司的一位董事跟我说,他的一位朋友想借用我们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每年给我们公司交一定的管理费用。这事我定不下来,提请到董事会集体商量。董事会经过商量也没有最后做出统一的决定,并且都担心我们这样做在法律上会对我们公司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我们董事会责成我将这个问题提出,请专家给予解答。
读者:郑经理
【解答】
郑经理: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名称的使用是有一定限制的,其中一个规定就是限制企业名称的借用。所谓名称借用就是同意或允诺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出借企业名称的行为很普遍,为此而产生的纠纷也经常发生。从我国民法理论上讲,企业名称的出借人和借用人在民事责任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同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擅自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问题,企业名称出借的企业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高级律师:孙毅
中国食品报 2008.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