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2 10:40:17 作者:shipin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XXX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
被告:XXX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避风塘”是本公司的企业名称。被告在其招牌、匾额、店堂餐桌以及广告上擅自使用“避风塘畅饮”、“避风塘料理”等广告语;在菜单上方,印制“唐人街避风塘料理”字样;在设置的路标上,印制“唐人街餐厅避风塘”字样。被告利用本公司知名度为其获取非法利益,侵犯了本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被告辩称,“避风塘”一词,是餐饮行业内约定俗成并广泛使用的一种特色风味菜肴的名称。本公司是在标注自己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使用“避风塘”一词,不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自己的宣传材料《的故事》中对“避风塘”一词来源的描述证明,“避风塘”一词,除了是上诉人避风塘公司的字号,还兼具避风港湾、一种烹调方法及菜肴的通用名称等原有含义。当字号还有其他含义时,如果他人是在原有含义上合理使用,企业名称权人无权禁止。故认为被告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
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判断是否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以是否使用了他人完整的企业名称为标准。原告的企业名称是“XXX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避风塘”一词,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被告的店面招牌上,使用的是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即“德荣唐美食”,其广告宣传中虽有“避风塘”一词,但未将该词作为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被告的使用行为,不会使消费者混淆对两家经营者的识别。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高级律师:孙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