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冒用公司名义

时间:2010-02-02 10:43:28  作者:sy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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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几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饮品销售公司。根据我们的申请,工商机关对我们公司的名称进行了预先核准登记,但还未完成公司登记的全部手续。请问,在我们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我们使用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属于冒用公司名义?

                       读者:冯多多

   【解答】

冯多多: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保留期为一年,过了一年时间,如果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按法律要求在保留期内是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如果在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未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前,即使使用保留期内的公司名称,也不构成冒用公司名义的行为。

所谓“冒用公司名义”是我国公司法禁止的行为,它是指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未进行公司登记手续而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公司名称,它的名称是虚构的,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该主体为公司这一特殊市场主体,会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它属于违法的行为,所以,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于“使用保留期内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应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高级律师:孙毅

  中国食品报 2008.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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