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名称之争

时间:2010-02-02 10:45:01  作者:sp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例】      

    辣老五兄弟酒楼经营的川菜风味独特,受到顾客的欢迎。为扩大经营规模,辣老五兄弟酒楼的法定代表人汪经理与XXX酒家的法定代表人王经理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王经理把已经装修完毕的“XXX酒家”交给汪经理有偿经营,经营期限为十年;王经理负责将其开办的公司名称更改为“XXX辣老五酒家”。

合同签订后王经理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将XXX酒家的企业名称变更为“XXX辣老五酒家”。一年半后,经双方协商解除了该合同。合同解除后,XXX辣老五酒家仍然在使用其企业名称。

针对XXX辣老五酒家的上述行为,辣老五兄弟酒楼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X辣老五酒家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

法院经审理,判决XXX辣老五酒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辣老五”文字的企业名称。XXX辣老五酒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其有权继续使用“XXX辣老五酒家”的企业名称。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辣老五兄弟酒楼对于其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享有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XXX辣老五酒家使用现企业名称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但是,在《合作经营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XXX辣老五酒家坚持使用现企业名称便失去了合法依据。由于双方均为餐饮企业,故XXX辣老五酒家的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和辣老五兄弟酒楼存在着某种关系。因此,辣老五兄弟酒楼提出的XXX辣老五酒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高级律师:孙毅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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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私人律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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