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2 10:47:52 作者:zh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小柴是公司的文书,掌管公司的公章。一天一位挂靠在小柴公司的富老板找到小柴,说有一笔生意需要在合同上盖章,并说他已和公司领导打过招呼。小柴平时经常收到富老板的小礼物,觉得富老板为人处事没有问题,对富老板的话十分相信,所以没有向领导核实富老板所说的是否真实,就给富老板带来的合同盖了公司的公章。富老板一再表示生意做成之后有小柴的好处。
几个月过去了,小柴的公司收到法院送来的一家公司的起诉书。原来富老板拿了人家的货,卖得不好,没给清人家货款,欠人家30万元人民币,而这笔生意所依据的合同就是小柴给盖章的那份合同。
小柴蒙了,核实领导,领导并不知道富老板要做这笔生意之事,也没有答应给富老板盖什么公章。质问富老板,富老板说,没成想这批货物会滞销,连说几声对不起后表示这个责任由他来负。
法院的判决下来了,由小柴的公司承担货款给付的责任。尽管一再表示承担责任,可是富老板由于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一塌糊涂,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最后法院强制执行了小柴公司的财产,从小柴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划走了30万元。
在合同上盖了公章意味着是小柴的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小柴公司便是合同的当事人,理应承担合同的义务。
小柴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富老板追索;同时,小柴按公司的规定也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高级律师 孙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