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2 10:51:34 作者:sz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陶某是区饮料公司经理,2006年6月份,陶某以区饮料公司名义向我的朋友高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陶某给高某打了借条。
按借条上陶某的承诺,半年内返还全部借款,可是陶某至今分文未还。我的朋友高某也是做生意的,也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在该笔借款期满后多次向陶某催要,未见结果。
高某想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该笔借款问题,准备向区法院起诉。可是有一个问题困扰着高某,就是借条上没有盖区饮料公司的公章,只署了陶某的名字,如果高某以原告身分向法院提起诉讼,那被告是区饮料公司,还是陶某?
借款诉讼中的被告,是借款债务关系中的借款人。在本案中,名义上的借款人是区饮料公司,但是,区饮料公司又没有在借条上盖有单位的公章,没有区饮料公司的公章就不能证明区饮料公司是借款人,那么就不能以区饮料公司作为被告人。而借条上署的是陶某的名字,陶某应是借款人,高某应以陶某作为被告起诉。该借款实际是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陶某应偿还全部欠款,并应承担未及时还款给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高级律师:孙毅
中国食品报 2008.6.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