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3 14:13:22 作者:陈光律师 文章分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8号
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
委托代理人 陈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 马克忠
被告温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
被告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温某某、
铁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予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泉
代理审判员 王莉莎
人民陪审员 赵福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