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2 13:14:1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杭桐商初字第XX号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委托代理人:黄翔,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
被告:刘XX
被告:杭州XX有限公司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XX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2年4月20日,被告刘X、刘XX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另对利率、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被告杭州XX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XX路XX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X、刘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从2013按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刘X、刘XX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已发出之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刘XX归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800万元,支付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2013年10月20日前履行。
二、被告刘X、刘XX支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2万元,于2013年10月20日前履行。
三、若被告刘X、刘XX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被告杭州XX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桐房他证2012字第XXX号)在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内有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限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71417元,减半收取3570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708.50元,由被告刘X、刘XX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杭州XX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俞明荣
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O一X年 X月X日
书记员 赵银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