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执行管辖的级别管辖(转)

时间:2015-01-14 11:27:29  作者: admin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与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标准相同,即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以及标的额的多少来确定执行程序中的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1)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由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案件,无论是否经过上级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均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3)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4)其他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1)中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于执行法院过低,在确定执行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根据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俺就爱你,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

  (3)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1)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案件,无论是否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均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由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管辖权转移的一种形式。根据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1)是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2)是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3)是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4)是高级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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