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18 13:35:34 作者:李晓宁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熊某以双流规建局违法强拆,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索赔61万余元。但龙泉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熊某合法财产部分的损坏,依法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由于熊某房屋的损坏均能进行恢复,故判决双流规建局对熊某的房屋受损合法部予以恢复原状。
规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上述案件中,熊某在房屋上的搭建行为违法,规建局认定熊某的搭建部分为违章建筑也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规建局也有权对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但是,规建局在对违法搭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却使得房屋主体部分也受到损害,规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从行政执法目的和手段关系而言,手段对目的应当是适当的,虽然行政目的是正确的,但也必须选择合适的手段。行政机关必须选择相对成本最小的执法手段,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最小侵害的方式,从而使行政执法的成本与执法收益相一致。在本案中,双流县规建局在对熊某的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时,拆除方法不当,没有严格依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不需拆除的房屋主体造成了损害,这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最小侵害原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侵害。
违法拆迁应获得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本案中,熊某因为规建局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自己的房屋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规建局给自己相应的赔偿。虽然法院判的是恢复原状,但如果恢复原状比较困难的话,可以根据实际受损的情况,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