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15 11:57: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执行不能]
张某与西安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270344.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物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物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赔偿判决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张某决定委托律师维权到底,经人介绍,委托了本团队律师代理执行。
【办案思路】
律师接手案件后,根据张某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发现物流公司已于一年前经营陷入困境,多方举债,濒临破产,这使得案件的执行变得困难,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执行的基础,律师决定从头调查物流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尤其是物流公司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后经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虽多方举债,但也有一些未收回的债权,尤其是对第三人太原某机床有限公司享有25万余元的到期债权,该第三人系集团公司,有履行能力。遂向法院提供该线索,提起代位执行申请。几日后,法院向第三人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又未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太原机床公司在招商银行某支行的的存款冻结、扣划25万余元,张某拿到了大部分的执行标的,基本实现了执行目的。
【律师总结】
本案的成功在于调查发现的那条宝贵的执行线索,但光有线索还不够,本案执行成功还在于律师合理利用了代位执行制度并通过监督加快执行进程。在本案的执行中,时间非常重要,因为被执行企业濒临破产,如在发现线索后,不能尽快执行,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所有财产都将算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面对那么多的债权人,可以预见,张某的赔偿款没了着落。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66条: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第67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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