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12 10:12:0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法政监督网评论员 刘治成
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一篇《皮条客--律师法和诉讼法所赋予律师的法律地位》的文章中称,作者还写过一篇《诉讼法,枉称法》的文章。众所周知,法律是由一个个法律规范构成的,而法律规范之所以成为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明确的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和应该怎样行为,以及遵守或者违犯的法律后果。而诉讼法的许多 条文缺乏法律后果这一必要逻辑结构,强制性无从体现,不足以称之为真正的法律规范。诉讼实务当中也无法得到必要的尊重。
《律师法》较之诉讼法来说这样的条文更多,在关于律师制度的最根本的宗旨方面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强制性条款。如《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是没有规定出负有义务的机关阻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的法律后果。所以尽管被称为新《律师法》的亮点,然而律师的会见难依然如故。
律师制度起源于刑事诉讼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础的业务,也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律师法》最重要的任务应该是保障公民有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而且是真正的帮助辩护,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帮助。
所谓辩护,顾名思义,即以“辩”的方法、手段,达到“护”的目的。辩护就是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
《律师法》应该首先规范出国家如何保障律师能“辩”, 其次要保障律师“辩”的有理就能达到“护”的目的。不是演戏一样的做做样子。而中国的《律师法》既不能保障律师“辩”的权利,又不能保障律师“辩”的作用。
也难怪律师法无能。美国人民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是由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保障的,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与美国宪法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是宪制化的刑事诉讼。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许多权利是由美国宪法保障的,经由20世纪60年代美国颇具想像力的律师及开明激进的法官在正当法律程序革命中革故鼎新,权利法案的适用疆界一再被扩展,个人权利一再被强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没有一个“律师“的字样。有可能与律师有关的词语只有第一百二十五条最末“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九个字。我们的体制又不允许“颇具想像力的律师及开明激进的法官”的存在,怎么能奢望一纸《律师法》就能保障真正的法治民主呢?
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因而英国的法律对美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着至深的影响,诸如大宪章、人身保护令、正当程序、陪审团审理等形成于英国的法律概念和制度,均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踪迹;而英国1689年制成的权利法案更对美国1789年制定的宪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加上英国政府曾经对殖民地居民残酷镇压、任意施暴,美国人民深感个人权利重要,因而在其宪法仅仅制定两年后,美国人民便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阐明公民与国家间关系、赋予个个众多自由和保障的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1791)包括在宪法当中,该权利法案规定的权利有: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质询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有利证据的权利;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防止双重危险的权利。
中国曾经是众多国家的半殖民地,却没有继承他们法律中的优秀部分;侵略者对中国人民同样的“残酷镇压、任意施暴”,中国人民却没有“深感个人权利重要”,制定出什么权利法案。我们应该有理由期待我们的权利法案的早日诞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