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黑车横冲直撞 致人死亡拒绝赔偿
时间:2009-06-12 10:15:00 文章分类:法制新闻
我们是黑龙江省鹤岗市的普通市民,也是遭受黑心警察养黑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的受害者家属。我们怀着无比气愤的心情控告鹤岗市公安交警闫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养黑车致人死亡,并弄虚作假逃脱责任,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难道警察犯法就不应该受到制裁吗?!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5年10月4日晚21时40分,在鹤岗市向阳区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车辆是一台悬挂挪用号牌(黑M11222)的解放平头货车和一台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严重损坏,我的家人张洪军(男,33岁)在出租车里当场被撞死,事发后,肇事司机金长生逃逸。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长生驾驶的车辆是承担全部事故的责任方。经过调查核实,肇事车辆的车主是东山交巡警大队的民警闫某某,该交警利用职务之便,私养黑车从事赢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0项的规定,特别恶劣的是,该车来历不明,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相关的安全检测手续,也没有上第三者强制保险。这样的车辆上路载货行驶,发生安全事故是必然的!这不是知法执法又犯法是什么?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闫某某面对失去亲人痛不欲生的死者家属,不但不积极安抚承担责任,反而千方百计地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对受害家属置之不理漠不关心!经过事故大队民警多次工作催促,他才允许他爱人王洪洁拿出4000元钱火化死者,没有起码的道德良心。更荒唐可笑的是,在事故发生9天后的10月13日,他竟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夫妻内部约定肇事车辆归妻子所有,妄图通过离婚的途径推卸自己的责任!
试问:如果闫某某没有交警的身份,他的车辆可以没有任何手续就堂而皇之地上路营运吗?没有他的身份做后盾,他雇佣的司机可能在肇事后嚣张的逃逸吗?如果他不觉得做为警察就高人一等,他和他的妻子面对悲伤不已的死者家属可能那么有恃无恐漠不关心吗?
他做为人民的交通警察,应该深知把这样一辆有巨大安全隐患的车辆置于人来人往的大街上横冲直撞的后果会多么严重,他的行为已经丧失了人民警察应有的品质,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是对生命的藐视,是对法律的藐视,这样的人难道不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吗?
可是有关部门并没有对闫某某做出应有的处理,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气焰极其嚣张。这一切都令人匪夷所思!
目前,我们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经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向刑初字第55号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鹤刑终字第6号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闫喜武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给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2958元。可是闫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我们在年前到闫某某的工作单位东山交巡警大队寻找闫某某,不仅闫某某躲避不见,而且该单位民警还对已经因为失去亲人而悲痛不已心力憔悴的受害家属进行恶毒谩骂和人身攻击!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吗?!
我们知道,闫某某利用职权私养黑车,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还是他的工作单位,这种明知而故犯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和公安机关的纵容包庇是分不开的。如果闫喜武转移资产恶意逃债,不履行法定赔偿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就会有不可推卸的行政责任!
交警闫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追究闫某某的行政责任,直至开除警察队伍,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就不能正行风!就不能树立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我们有理由请求公安机关督促交警闫某某端正态度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给受害者家属有个交代!我们拭目以待!
黑龙江省鹤岗市:张洪军的家属
--------张凤祥(父亲) 陈风云(母亲) 张 博 (儿子)
代理人:陈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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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已经有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19万元,目前已经执行了被告车辆,并且从被告警察的工资中每个月执行1000元,一直到满足判决结果!当事人在心理上已经得到安慰!作为原告代理人我感谢大家的关心与支持!谢谢大家!陈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