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2 10:25:51 作者:侯合书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问题一、刘某是一家服装专卖店的老板,为个体工商户,其共雇用了三名售货服务员,同雇工之间都是口头约定每月的报酬和工作时间,从来没有签订什么劳动合同,她问像她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同雇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都适用那些单位?
答:(1)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就是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雇工在和其提供劳动的同时就与其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前存在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不规范的习惯,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予以纠正。(2)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以下四类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A中国境内的企业;B个体经济组织;C民办非企业单位;D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上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行为劳动关系的均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二、小王是某大学四年级学生,2007年10月就开始在一家公司实习,到现在已经实习将近三个月,他问像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在2008年1月1日后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自己到毕业后一直在这个单位上班,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工龄?《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是用人单位,一是劳动者。小王是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其身份是在校学生,仅是在某个单位实习,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那么就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不需要同所在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小王可以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签订实习协议或其他民事合同,和单位发生纠纷后按照民事合同关系来处理。如果小王已经从学校毕业,还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那么其从领到毕业证之日起就具备了劳动者的身份,小王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变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小王一直在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其从领取毕业证之日就和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实际的工龄也应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领取毕业证之日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又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应该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在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如果不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第14条对此规定了处罚措施: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三、李某想成立一家物业公司,在进行了工商登记后,便开始招工并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经营中发现了以前制定的劳动纪律对管理公司不利,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为此,其就按照自己的一些想法进行了修改,并向职工进行了宣读,很多职工就提出了异议,认为制度的修改损害了自身的利益,请求重新修改遭到李某的拒绝,最后部分职工就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李某觉得自己的公司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怎么还会惹来官子很是纳闷。请问职工的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职工的申请有法律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法》中只是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一般都是由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会协商制定,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该法的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公司在修改自己的规章制度时需要同职工进行协商,并进行公示,否则,单方面制定和修改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很有可能会遭到否定。
问题四、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该公司建立有工会组织,平时在单位遇到麻烦也没有少麻烦工会进行处理,在这次《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想请工会给予更大的帮助,请问工会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享有广泛的权利,如在参与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安全卫生、解决劳动争议等。《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工会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起到以下两方面的作用:1、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在当前签订劳动合同认识不到位和职工不太懂的情况下,由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合同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签订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维护合同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减少纠纷的发生;2、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就涉及职工权利的事项,为达到一致意见而建立的沟通和协商解决机制。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会一方应当向职工传达,要求职工遵守执行;企业方也应当按照协商结果执行。
问题五、小郑是新毕业的大学生,为了找工作经常到一些单位进行应聘面试,不知道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自己那些工作内容?另外还碰到一些用人单位提出要押身份证等类似的证件或者提供担保等要求,请问这些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告诉应聘者以上涉及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一些事项,如果劳动者想了解单位的其他事项也应一并告知,这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在该法的第九条又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扣押职工的身份证以及毕业证等其他证件,也不能要求提供任何担保包括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的任何保证和收取任何押金,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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