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7 17:20:09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一、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a) 如果租用人、借用人具备驾驶资格、技能,且所有人对车辆存在的故障、缺陷已明示的,由租用人、借用人担责,所有人不担责。
b) 如果租用人、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技能,所有人仅基于信任或其他关系而出租、出借的以及所有人对车辆故障未声明的,由所有人与租用人或借用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法定车主)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a) 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利益,则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共同担责,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双方约定被挂靠单位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有效,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b) 如果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利益,则由挂靠人即所有人担责。
九、肇事者擅自驾驶(盗窃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车辆承包情况下责任主体承担
发包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其是运行支配者、运行利益归属者。
十一、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责任主体确定
修理方、保管方担责。
十二、受雇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确定
a)如果受雇人系实施雇佣人指派的职务行为,因系为所有人利益而造成的,应由所有人担责。
b)如果受雇人非系实施职务行为的,由受雇人担责,所有人不担责。
十三、对好意同乘的情况责任主体确定
a) 如有偿允许他人搭乘造成损害的,如支付部分汽油费等,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相同,由车辆所有人担责;
b)如无偿的好意同乘,由车辆所有人担责,但应比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十四、在质押情况下,所有人因丧失实际支配和占有权,由质权人担责,所有人不担责。
十五、在转移车辆占有的抵押情况下,应由抵押权人负责,抵押人不担责。
十六、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并可以直接成为赔偿主体;如其放弃继承,可判决继承人不担责,由死者遗产直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