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否合法

时间:2008-05-04 11:34:06  作者:侯合书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问:张女所拍照是否合法?
 
  分析: 
 
  本案实际上是张某私拍的行为和王某的隐私权哪一个更应该得到保护的问题。毫无疑问,公民的性生活属于个人的私人活动,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内容,他人对公民的性生活不得进行刺探、调查、窥视、擅自公布、非法利用等行为,否则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就本案而言,首先,张女捉奸拍照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其次,该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张女作为王某的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张女原来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张女进入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丈夫及李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因此张女捉奸拍照的行为是其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付出的必要代价。虽然此时张女取证的权利与其丈夫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但综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考虑,此时张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应优先于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隐私利益,法律应优先对张女的私人取证利益加以保护,法院应依法认定该照片作为证据是合法的。

  当然,如果本案张女丈夫与李某的同居行为发生在宾馆或李某家等张女家里以外的场所,则此时张女的私人取证利益就会小于其丈夫(包括李某)的隐私利益,张女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闯入宾馆或李某家中捉奸拍照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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