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2 10:53:57 作者:侯合书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对任晓峰其伙同赵学楠、张强在2006年10月盗取金库现金20万元的行为认定问题。根据报道的资料显示,2006年 10月13日,赵学楠、张强利用看管金库的便利条件,伙同任晓峰从金库盗取现金10万元,从这一行为来看,只有赵学楠和张强存在挪用的行为,任晓峰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因为当时他不管库),因此其不存在挪用的问题,这里要看他们三个人是共谋还是先由赵学楠和张强拿出来后给任晓峰去购买彩票用,如果是他们二人拿出来后交由任晓峰去购买了彩票,那么就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只要在三个月内归还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三个人预谋的从金库里拿了现金,后商量由任晓峰去购买彩票则要看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否为营利活动,这一认定其实还是存在争议的,我个人认为购买彩票不是一种营利行为,他们在三个月内进行了归还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10月18日,任晓峰接替赵学楠担任金库管库员,10月20日,任晓峰与赵学楠、张强再次从金库盗取现金10万元,其中1万元由赵学楠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其余9万元由任晓峰在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10月23日,任晓峰将18万元交给张强,张强垫付2万元后,将20万元本金归还库中。这一行为中任晓峰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了现金,其中一万用于赵学楠归还个人借款,那么需要对这一万元借款是什么借款进行查明,如果是个人生活上的借款则不是营利活动,如果是用于营利活动的借款则应对这一万元认定为是营利活动的挪用,依法认定为挪用一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余的9万元因为也是用于购买彩票,在购买彩票不能认定为营利活动且在三个月内归还(10月23日归还)的情况下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对任晓峰和马向景在2007年3至4月担任库官员期间盗取金库3295.605万元,这一行为的认定分析。任晓峰和马向景二人共同的利用自己看管金库的便利条件,盗出金库现金高达三千多万元,其行为是挪用行为还是贪污行为(本案中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指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也要从构成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去分析:首先看二罪的相同点,(1)二者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2)、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或者公共财物的权利和便利条件(包括利用长期性主管、管理、经手,也包括临时性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等;(3)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管方面都是直接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和公物仍然予以占用或者占有。二罪的不同点,(1)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2)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3)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任晓峰和马向景当时在盗取现金用于购买彩票时,其主观上是想临时占用这些资金,等中奖后再予以归还,自己也可以赢取意外的收获,但是随着购买彩票的深入,其不但没有中奖,而且越陷越深,占用金库的资金无法进行偿还。从其主观上来分析是其由于客观原因(购买彩票没有中奖)在案件审理前无法偿还,而不是其本不打算偿还,因此根据97年的刑法,挪用公款巨大不予以偿还的,只应作为挪用公款的一个加重情节去考虑,而不应再以贪污罪定罪量刑。除了用于购买彩票外,任晓峰和马向景把钱用于别的方面的比如购买小汽车等,应认定为是自己占有了这些金钱,这部分就构成贪污罪。
3、4月14日,任、马从金库盗出现金6箱计1800万元,用其中1410.1万元购买彩票。任晓峰分得余款329.9万元,马向景分得余款60万元。任得知彩票未中奖后,遂通知马分头潜逃。对于这一行为,我认为先前盗取1800万元,因其其是还想买彩票中奖,等中奖后归还,但从这一行为来讲是挪用,但是由于在彩票没有中后,二人对剩余的款项进行了私分然后逃跑,那么其就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则构成了贪污罪。对于该将近400万元款项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4、对于主犯任晓峰和马向景应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但是其盗取的5000多万元中不能都认定为贪污,应分别情况进行认定,但不管如何区分认定,挪用和贪污的数额都符合刑法中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对于主犯任晓峰都有可能适用该罪名中的最高刑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法是有期徒刑15年;贪污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其实,造成任晓峰和马向景能这么大胆的去做,盗取这么大数额现金也和管理不到位监管形同虚设有关,银行的相关管理人员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从我国近年来对于死刑要慎用和少用的司法大环境来看,再结合经济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的实际情况,对主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比较合适,本案中涉及的钱虽然数目巨大,但是相对一个人的生命来讲,还是生命重于一切,因此,我建议对于主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5、 这一案件暴漏出银行管理上存在致命的问题,虽然已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行政上的处理:责令河北省分行行长瞿建耀引咎辞职;对河北省分行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邓振国、主管保卫工作的纪委书记徐跃生予以免职;对邯郸分行行长、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主管保卫工作的副行长予以免职;对邯郸分行现金管理中心正、副主任予以免职;邯郸分行现金管理中心在岗人员全部下岗接受审查。 这一处理结果也许可以在银行内部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国家巨大的损失将无法挽回。遗憾的是造成这样的事件发生,相关的责任人,尤其是直接主管的领导,实质是一种玩忽职守行为,而我国刑法没有对国有企业中有关的领导由于失职,或者说是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他们很难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这实际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是不能平民愤的,为此,我建议相关部门能够以这一案件所暴漏出来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增加相关针对主管领导管理不到位或者说监管不到位而使得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罪名,只有这样才能使得领导真正起到领导的作用,不至于使得相关制度形同虚设,才能更好的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