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编辑王丹维权状告《居家男人》

时间:2008-11-09 14:21:34  作者:邹忠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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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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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贵公司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经研究和协商我们的意见和要求已降低到最低范围,即:、恢复王丹编剧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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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投诉或者诉讼等程序,上述相关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为: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希望贵公司收到此意见后十日内给予公正答复,如果协商不成只能按《合同书》之约定诉讼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代理律师:邹臣

 

 

  :王丹,女,月室,工作单位:北京王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电话:告

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8855009588550196 88550195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拾捌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在公开媒体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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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定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而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剧本《居家男人》已经排成电视剧出版发行和对外公开播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支付原告人民币拾贰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更严重的是该剧片头字幕上的编剧没有依约体现原告的名字,这些事实表明,被告对原告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已经造成了实际侵害。

 

    此致

                    

丹双方所签《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王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剧本名称相同《居家男人》、男主角高宝生与女儿高晴相依为命。且均有女儿为父亲相亲介绍一中年妇女。、第一任丈夫陈子尘(陈大力)均是事业失败从美国回来想与曾复婚,并住在其家中、陈苏从小失去父爱,对抛弃她们母女的陈子尘怀恨在心、主要情节相同()

曾的顾虑在于她复杂的家庭现状,由于第一次婚姻失败,大女儿陈苏心理上造成了阴影,性格古怪,第二任丈夫留下的李森和李琳性格和学习方面很让曾操心。又赶上第一任丈夫从美国回来暂住家里想与其复婚。

陈子尘一心想与曾静淑复婚,对高宝生当男管家一事很反感,曾静淑对陈子尘的一相情愿非常反感。,

 

 

词(一审)

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丹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通过法庭调查事实更加清楚,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此案时参考:

原告经过较长时间的构思和辛苦创作,于年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中甲方同意“购买”、被告认为原告剧本没有达到其满意程度,不能使用,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如果像被告庭审中所称,认为原告无法按其要求创作和修改,或者对原告剧本不满意,完全可以按约定终止合同,而且还可以收回第一次已付的条的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条款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第条规61

由于本案系争的标的是文学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既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和通常标准,为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本应充分协商,对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尽可能规定得细致、清楚,以备验收时能有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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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原告曾就剩余稿酬与被告进行过协商,因被告无诚意而未果,当时被告提出,我们是剧本的使用方,剧本好与坏没有标准,满意不满意由我们来决定、由我们说了算,直至现在的诉讼阶段被告仍认为原告剧本没有达到其满意程度或认为不能使用,代理人认为,被告这一观点是为达到拒付剩余稿酬的目的而对“满意”二字进行违反常理和逻辑的任意解释,万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编剧

被告认为原告剧本质量上没有达到其满意程度,现在对外播放的电视剧不是依原告剧本拍摄的,而是依据另找他人改后的剧本拍摄的,以此认为原告不具有署名权,这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也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同之处”的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在名称、主要人物名字,主要人物间的相互关系、结局、主要情节等都是相同的,这足以证明原告拥有该剧的著作权,在将剧本拍成电视剧的过程中,须对剧本进行必要的调整或修改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2著作权法》、双方所签《合同书》第六条括号中的解释为:“如乙方不遵守合同条款,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理睬,甲方有权另找他人改写,至此乙方不享受独立署名权”

 

通过前文第一部分已经充分说明,而且庭审中被告方证人张挺证言中明确提到“经商议后决定放弃由原编剧继续修改”由此可以,是被告方主动放弃原告王丹继续修改,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理睬的情形。无论是按双方合同约定还是按法律规定,原告均拥有该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相反,被告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定稿未提出修改意见,擅自找他人改写且未经原告同意,依法已经侵犯了原告的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关于“署名权”的这一约定明显是指编剧署名权,然而被告庭审答辩中故意偷换概念、玩弄文字游戏,称电视剧中已经有王丹署名,以此认为没有侵犯王丹的署名权,将署名等同于署名权,将“故事框架提供者”的属名等同于编剧的署名,认为只要在电视剧中署名了就等于给予了剧本的署名权,被告作为专业的影视公司竟然犯这样的逻辑错误,实为可笑之极。集的电视剧本与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原告就剩余稿酬及利息和编剧署名权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公开媒体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代理的意见,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代理人: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号原告王丹,女,汉族,月号。 委托代理人薛东孝,男,月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法定代表人郭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岱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丹诉称,月集),价款为每集人民币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万元;被告开机后万元,全程共分三次付清全部稿酬。该剧的编剧为原告,被告应在制作该剧中在该剧片尾字幕上注明原告的职务和姓名,原告享有独立的署名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而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剧本《居家男人》已经拍成电视剧出版发行和对外公开播放,但被告只支付原告人民币、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元;、被告停止侵害并在公开媒体上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同书;、中国法院网收录的典型判例及法律意见。年被告中天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宣传画报;、合同书。被告中天润公司并申请证人张挺、曹振宇出庭,对王丹无法进行修改、中天润公司另行请人进行剧本的修改情况等出庭作证。一、月集。酬金为:每集酬金为人民币万元整(以-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日内己方交给甲方该剧的全剧剧本初稿;剧本根据甲方意见修改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天内,甲方付清乙方剩余的稿酬余款,计人民币%。该剧的编剧为乙方,故甲方在制作该剧中必须在该剧片头字幕上注明乙方的职务及姓名,乙方享有编剧独立署名权(如乙方不遵守合同条款,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理睬,甲方有权另找他人改写,至此乙方不享受独立署名权)。甲方投资创造、拍摄该剧,拥有该剧的所有版权(拍摄权、影像版权及销售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此事实。万元。因剧本修改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其余酬金中天润公司停止支付。原告的证据可证明此事实。,署名为: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云南电视台节目中心联合摄制,制片人为林子、周游,编剧为张挺、张璐,导演为方刚亮。在该剧的宣传画报中注明:“故事策划:王丹、郑旭”。被告的证据可证明此事实。内容修改自王丹的剧本。,缺乏关联性,被告的证据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王丹与中天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在王丹完成剧本初稿后,中天润公司并未明示剧本质量问题即将剧本交他人修改并拒付王丹剩余酬金,亦未举证证明案外人郑旭作为《居家男人》一剧“故事策划”的依据,故中天润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亦构成侵权,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全部责任。鉴于王丹已就侵权问题提起诉讼,故中天润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在《中国文化报》上刊登声明,明确原告王丹的编剧身份,并向其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人民陪审员钊刘大鹏OO四十一月二十日记李 
(二审)

                                               ———王丹诉中天润公司著作权案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王丹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依据一审已经查清的事实和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是修改还是重新创作的问题。、关系本案关键与核心的问题是剧本,本案整个一审,从证据交换,上诉人答辩及法庭调查,包括二审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均没有提交所谓编剧张挺独自创作的剧本,上诉人一审所提交的也恰恰是王丹创作的剧本;页第、一审庭审调查中张挺也承认在剧本名称、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等近、页),而且,对于上述人让其谈“修改”和“不同”的发问,张挺明确回答的是:“加强了女主人公恋爱障碍的情节……”,最后称“总的说,对王丹剧本的情节增加和改变了”(见庭审笔录第——   13

付了天内付清全部稿酬,现不仅开机,而且时值今日已经快万元。年日签订合同,此后,傅彪称“十几天以后”,张挺称  

有知情权,且合同明确约定“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按上诉人所称王丹的剧本一无是处不能使用,王丹本人又无能力修改,从而需找大编剧重新创伤,那么上诉人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再保留王丹劣质的剧本,而且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还可收回已付的前期款,上诉人从来没有说过或告知之王丹已经解除合同,可见上诉人所谓解除合同的说法,只是在给自己违约和侵权行为找借口和理由。上诉人这种借口和理由就像到商店看好一件商品,购买并拿回实际使用,又以所谓商品质量不好不付剩余价款没有区别,而且还说已经使用的商品不是从该商店所购!!!、不能用、王丹在一审时明确提出要求给付剩余稿酬和停止侵害恢复编剧的署名权两个诉讼请求,起诉状中明确写明:“合同签定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而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剧本《居家男人》已经排成电视剧出版发行和对外公开播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支付原告人民币拾贰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更严重的是该剧片头字幕上的编剧没有依约体现原告的名字”,而且还总结性地强调“这些事实表明,被告对原告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已经造成了实际侵害。”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王丹应得稿酬和利息自然是一种债权,而《著作权法》第20

谢谢判决长。                                         二零年月日民事裁定书    6

  法定代表人郭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岱英,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1970618211

  委托代理人邹忠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1120(2004)101852005328200548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228201500030204550313313104100

  二、合同签订后,王丹完成并向中天润公司交付了全部剧本初稿。中天润公司向其支付了酬金,署名为: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云南电视台节目中心联合摄制,制片人为林子、周游,编剧为张挺、张璐,导演为方刚亮。在该剧的宣传画报中注明:“故事策划:王丹、郑旭”。     V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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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内容修改自王丹的剧本,《居家男人》一剧使用的是编剧张廷创作的剧本;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该证据合法有效;

王丹、中天润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二十集《居家男人》剧本打印稿,剧本中第一集署名:编剧文馨,第十五集署名:编剧文馨、王哲喆,其余剧集均署名:编剧文馨、王喆。  

  上述事实有王丹、中天润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二十集《居家男人》剧本打印稿、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作者。由于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即自动产生,故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对其系作品的著作权人负有举证义务。  就本案而言,王丹主张《居家男人》剧本为其创作完成的作品,电视剧《居家男人》使用了该剧本,中天润公司未按照合同将其署名为编剧且未支付剩余的稿酬)海民初字第元,均由王丹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审长判苏刘晓军                                 

                         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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