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邓玉娇案的态度和看法

时间:2009-05-31 22:19:45  作者:邹忠臣律师  文章分类:博客及网络文摘

     看到这幅照片,我想大家的心情和我是一样的,终于可以稍许平静一些,邓玉娇案也许终于有了重大转机。

    案发后的沸腾

    此案出现于媒体后,民众立即就沸腾了,各大小网站、报纸、电台,到处都是关于此案的报导和评论,更多的是对邓玉娇的同情和对其命运的关注。广大网民、法律人士、甚至经济学家也充当了法律“高手”,对相关热点问题的进行着猜测、推断、讨论、争论。甚至有些人在对律师评价等方面发表文章进行激烈地争论和诋毁。

    一时间,人人都成了法官,人人都成了专家,回顾过去,类似这种被民众高度关注和重视的案件,其判决最终往往被炒成“政治判决”的情形并不少见。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有着自己的爱憎,对邓玉娇深表同情,关心此案的定性和邓玉娇将来的命运。作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本人一直关注此案的发展,很多次想动笔在博客里写点自己的观点或感想,却一次次地放弃了,只能默默在留在心里或自己的文件夹里,不敢轻易妄言。原因在于,执业律师不同于普通民众,不可以像普通人那样依自己的情感去发表评论和意见,而应理性地站在法律角度,冷静地看待问题。

    如果你不表明自己的律师或专家的身份,你可以以普通公民身份可以随便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但一旦你以律师或专家的身份出来说话,你的言行就应该自“律”了,律师的质证意见、代理意见、辩护意见及律师法律意见书等,往往是在特定案件、特定场所、向特定机关发表的法律观点,律师(特别是代理或辩护律师)一旦在媒体上以律师身份说话,就应该把全社会当作法庭,你的言辞会影响很多关心此案的人。百姓道“吐末星子多了能淹死人”,共众案件、被炒作的案件偏离法治公平的现象屡见不鲜,全民法官时代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当一个案件在媒体上出现,民众沸腾的时候,网民各自在网上找自己的“精英”,“精英”的观点、意见再次带动网民,于是就越来越“沸腾”了。时刻关注此案的人会发现,此案复杂程度一再升级也体现和说明了这一点。

    需要强调的是,此案还在刑事侦查阶段,现实生活中客观发生的案件,真正的事实只有一个,但法律上的事实和现实生活中的真正发生和存在的事实往往是不完全一致的。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亦应该知道这一点,法律上的事实是靠证据证明的。

    律师在此阶段没有侦查权,即使会见了当事人也不可能掌握案件全部事实,侦查机关在此阶段也不可随意将侦查结果全部对外公布,政府的通报、媒体的报导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真实性。就本案而言,谁能知道相关当事人包括邓玉娇在内,在侦查机关作过几次笔录,每次笔录是否前后矛盾,与律师会见时的说法是否一致,将来还会出现什么证据?

    可见,律师在媒体上发表自己观点时应该自问,你了解真正的案件事实吗?还是道听途说的?古人云:“事不目见耳闻,而臆断其有无,可呼?

    此案为何越来越复杂?

    此案所以在短时间内引起这么大的社会轰动和关注,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的,更存在很大程度的人为因素。

    首先,案发后警方短时间内更改调查结果及细节的关键词,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愤怒,案发地点由“休息室”改为“水疗区一包房”;案发原因由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行为由“按在”、“再次按倒”改为“拦住并推坐”、“再次推坐”。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爸爸,爸爸,他们打我”的声音再次激怒了广大民众。

    其次,邓玉娇的母亲,在律师提出警方“重大取证失误”的当晚,莫名其妙地将“内衣内裤”等“关键证据”清洗,接着在巴东县政府发布其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后,首先否认“这绝对是假消息,我还在考虑当中”,随即又称“解除委托确有此事”。人们又开始分析“律师痛哭原因”,进而进行“京鄂两地律师之比对”,甚至对前后律师的评价成为本案的另一焦点,一步步使案件复杂程度升级。

    直至邓玉娇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可以与家人共渡端午节,人们的心情可以稍许平静一些,邓玉娇案也许终于有了重大转机,

    与夏霖律师商榷、反思,并以此共勉

    在关注此案的同时,也一并关注媒体对夏霖律师的报导及夏律师本人的博客文章。个人认为,邓玉娇案有今天的现状,夏霖律师功不可没!针对当地警方的报导,夏霖律师相关行为有不当之处,客观上起到了引起官方重视的结果。但这并不代表本人完全赞同夏律师的所有观点和做法。媒体上有很多关于对夏律师的评价,如高一飞、张嵩的质疑,网民也有一边倒的现象,有些很是偏激。因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完善的特点决定,律师的言行也应辩证地看待和分析。现就几个问题的不成熟的意见与夏律师进行商榷,并以此共勉。

    一、关于报载的痛哭原因

    1、会见邓玉娇后的痛哭,不仅有文字报导,也有照片和记者录制的音频,无论是出于对政府或办案人施加压力,还是自身20年来碰到的最难弄的案子;无论这种“痛哭”的言行是一种策略,还是一种软弱,是否是一个刑辩律师,特别是执业多年且做过较大案件的刑辩律师应有的言行?本人基本是持否定态度的。

   2、报载:“与邓玉娇会面当天,我早上心情还是很愉快,你见我出来的时候还打了个“V”字形的手势,因为当时,我脑海里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有把握迅速拿下这个案子。
  中午吃饭时,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说要回家给邓玉娇拿药,当时我迟疑了一下,因为有很重要的证据在她手上,但她执意要走,并说好马上回来,我就答应了。
  下午2时30分接着会见邓玉娇,我进看守所的时候,张树梅还没返回。下午5时40分左右会谈结束,你们可以看到,我出来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处找人,一看张树梅不在,感觉坏了。所有的希望全部落空,一下情绪就失控了,哭了出来,这也是我从业20多年来第一次。”
    如果报导属实,因此案侦查阶段才刚刚开始,一方面,此阶段的会见一般由侦查机关派员在场,邓玉娇在有限的时间内,且在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是否如实、全部、准确地叙述了案发事实和经过;另一方面,邓大贵一方还有两人未到案,且不知邓玉娇本人及其他证人向侦查机关如何陈述,做过几次侦查笔录,笔录是否存在矛盾。基于什么理由可以“本来我以为一出拳就可以把案子做实了”?如果仅凭这案发初的第一次会见邓玉娇即“心情愉快”、“打‘V’字形的手势”、“脑海里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有把握迅速拿下这个案子”,此言行是否有些为时过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这里的当事人自然是指邓玉娇本人,这也说明在案发之初不能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意志)即“打‘V’字形的手势”。

    3、报导称:“因为有很重要的证据在她手上”,“一看张树梅不在,感觉坏了。所有的希望全部落空,一下情绪就失控了,哭了出来,这也是我从业20多年来第一次。”执业多年的老律师的情感不宜大喜大悲,不应该变化这么快,也不应该这么弱,难道是报导失真?
    报导称:“我调整了一下,希望能赶快到邓玉娇家保护现场,但已经来不及了,后来听说,当天下午5时,张树梅已在警方的陪同下回家“拿了东西”,第二天张树梅说她21日当晚把这些重要的证据(邓玉娇的内衣内裤)全洗了。”自称“我没有侦查权”,又如何“保护现场”?如果想告诉张树梅注意保存证据,第二天才知道内衣内裤全洗了,为什么当时说来不急了?

    4、报导称:“记者:这个案子难在哪里?夏霖:这是我20年来碰到的最难弄的案子,因为我不知道我的对手在哪里。”这种观念是否合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应给自己制造对手,如果说有对手,那对手应该是自己。

    5、虽然不能说痛哭就是软弱的表现,但接受媒体采访后,文字的、图片的、音频的信息在各种媒体的广泛传播,网民“沸腾”了,当地政府、警方及邓母张树梅的态度等,已经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会见后公然对外公布相关案情已有违法、法规之嫌。本人详细看了夏律师博客的所有文章,不乏这方面的感觉。

    “条条大路通罗马”,为了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如果发现办案机关存在问题,可以向火速向省公安厅,公安部反映情况,或向检察机关请求监督。虽然夏律师的行为被网民们称为“勇士”,并得到“声援”和“支持”,但一些不当的言辞和行为已经使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不仅下一步的委托关系存废存在问题,自身安全也值得考虑,这又怎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勇士自古被人们称赞,但勇士自古有几人能生还?又有多少勇士能真正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这足以引起我们法律人的反思。

     二、关于委托关系是否解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本案中张树梅的委托是一种代为委托,真正的当事人是邓玉娇,会见邓玉娇并由其签字后,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与当事人邓玉娇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旦确立,非经邓玉娇本人决定,邓玉娇母亲无权解除委托关系,巴东政府更无权在网上或其他任何形式宣布邓玉娇母亲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作为律师又怎能说自己“被打了一闷棍”,昨日上午才“回过神来”。既然按法律规定委托关系没有解除,律师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近日媒体报导,邓玉娇母亲重新聘请了湖北汪少鹏、刘钢律师,并称两律师已经会见了邓玉娇并经其签字确认,但没有任何信息和证据表明邓玉娇本人已经决定解除与夏律师(夏霖、夏楠两名律师)的委托关系,客观上,现在代理律师的人数已经超过法定至多2人的规定。

    正如夏律师在博客中称“目前情况下本所与邓玉娇的委托关系在正式解约前将存续,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为其提供服务,竭尽可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严格意义上说,夏律师应该见到邓玉娇本人后,向邓玉娇说明按法律规定至多只能聘请两名代理律师,由当事人邓玉娇自己决定由谁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对近日媒体报导的质疑及对汪、刘律师的看法和建议

    续上文,无论出于谁的或何种原因,客观上邓玉娇目前存在了四个代理律师。近日,网民们因对当地警方和政府做法的失信,及相关观点的不同,进而产生对“北京律师”和“湖北律师”评价的争议,本人认为,正如“全国只有一个法院”一样,全国律师是一家,都是“中华律师”,只要能够不辜负当事人的委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是好律师。

    本人对汪、刘律师的看法和建议是:

    1、报载:“24日,他们来到巴东,与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母亲张树梅见了面,在确认张树梅已解除了与原聘律师的委托关系后,经张树梅同意,当日,张树梅分别与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这里只提到“经张树梅同意”并未提到作为当事人的邓玉娇本人的意见。

    2、作为执业多年的老律师,应该知道,如果邓玉娇已经与夏律师建议了委托关系,未经合法手续解除之前,委托关系是继续存在的。如果汪、刘律师确已接受邓母的委托,并会见邓玉娇经其本人签字确认,汪、刘律师在会见邓玉娇时应当依法向其讲明当事人至多只能聘请两名代理律师的规定,由邓玉娇自由作出选择。

    3 、如果邓玉娇作出决定委托汪、刘律师代为其代理律师,在此同时两律师应该建议邓玉娇通过合法程序解除与夏律师的委托关系,以避免出现目前四位代理律师的情形。实践中办案机关在没有收到当事人解除前任律师委托关系的书面材料之前,是不承认后任代理律师的委托关系的。

    4、日前有网友传闻汪、刘律师是由官司方指派,或称其没有办理过刑事案件缺乏办案经验等,此类传闻是否真实且不论,但如果如媒体所载两位律师带家属和介绍人会见邓玉娇属实,则确有违规之嫌。

    5、如果案件现由恩施州公安局管辖,报载:“两位律师根据案情及邓玉娇的实际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要求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如果报载属实,两位律师申请的程序就存在问题。应该向恩施州公安局申请。

    6、报载:“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是: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不是“监视居住”的法定理由,这反映了公安机关这一决定的依据存在问题,如果两位律师提出申请时以此为依据也是不当的。

    7、如果两位律师提交了《关于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这样的申请在法律上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关于律师的业务,《律师法》二十八条(三)规定:“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本案中,邓玉娇只是被“刑拘”,还没有被“逮捕”,怎能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8、报载:“连日来,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与邓玉娇及其近亲属保持着良好沟通,并积极展开代理工作。下一步,他们将依法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依据《律师法》展开相关调查,提出对邓玉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材料与意见。”如果确系提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材料与意见”就意味着邓玉娇“有罪”。无罪何谈从轻或减轻。

     结论

    作为律师,首先应该自信、敢言,但更需要理性、慎独。其言行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绝不可以肆意随便抛出自己都拿不准的观点。否则,一些公众案件就会火借风势、风助火威,情势就会愈演愈烈。最后收场时也许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客观地说,此案在现今是一个较常见的普通刑事案件,是一些特殊的人将案件特殊化、复杂化了。希望从此是真正的转机,无论是媒体、民众、律师、还是警方,一切都应适度地慢慢归于“冷静”和“理性”,依法“各施其责”;否则再冲动、愤怒、抑郁、疯狂下去,必将使案件更加复杂。

    一滴水可以反映太阳的光辉,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的民主发展程度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执业机构: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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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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