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3 17:09:0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做律师以来,在所有的刑事辩护的案件中,该案可以说是很具有代表性能了,其案发也是地方势力之争的结果(本人系周腊成一审辩护人),一审开庭足足开了七天!,一审判处周有期徒刑20年。后在山西省高院法官的“操作”下,居然奇迹般地被改判为3年。而负责再审该案的两名法官,因涉嫌存在重大徇私枉法、贪污腐败问题,被山西省检察院于2006年4月3日抓捕归案。“一村官牵出108名党员干部乱纪问题”。有记者惊呼:“芝麻官打造了一艘腐败航母”。
本案不仅牵出108名高官司,高院法官,律师也曾涉嫌犯罪,闲时看看原来的一些资料和网上的相关材料,心中有一种说不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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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讯(记者郭风情)4月3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孟来贵、郭文明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刑拘。知情人士说,他们均在一起轰动晋城的大案审判中担任过重要角色,应该与此有关。
此分析很快得到印证。4月10日晚,该起大案的第一被告人周腊成被抓。人们不禁质疑:周腊成,一个仅有初中学历的前任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怎么会与两位声名显赫的法官扯上关系呢?
当年大案 飞扬跋扈周腊成
直到现在,晋城周腊成“腐败窝案”仍称得上震惊山西、轰动全国的大案,其涉案人数之众、“规格”之高、贿金之多在晋城史无前例。
因政绩屡获殊荣
周腊成是土生土长的巴公二村村民。1984年,复员回乡的他走马上任,成为巴公二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巴公二村凭借丰富的资源优势迅速崛起,据媒体报道,该村鼎盛时期商贾云集,别墅林立,拥有轿车的村民多达百户……执掌该村17年之久的周腊成也因政绩显赫,先后获得省市劳动模范等荣誉。
错觉中极尽骄奢
随着村子的繁荣,周腊成逐渐有了一种错觉:巴公二村的腾飞,完全是“我腊成”的功劳,他斥资千万元打造了一座全县独一无二的村委办公楼,宛如豪华宫殿,被村民讥为“总统府”。
1992年4月,周腊成兼任巴公镇分管工业的党委副书记后,愈加飞扬跋扈,村干部、村民他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几年来,被周腊成“修理”过的人不计其数,村民们敢怒不敢言,暗称其为“土霸王”。
“土霸王”一朝落马
2001年前后,一封封控诉周腊成“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举报信寄往公安部等部门,公安部领导随即批示省公安厅立案侦查,并将该案作为公安部督办案件。2001年6月25日,周腊成被晋城市公安局刑拘,同年7月5日被逮捕。当晚,整个巴公二村灯火通明,村民们放起鞭炮庆贺。
牵出蛀虫一大串
2002年5月20日,由晋城市纪委、检察院、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周腊成立案调查,共有108名涉及党政、土地、税务等部门的党员干部被周腊成牵扯出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其中县处级干部30余人、乡科级干部60人,被逮捕或判刑的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0人。
晋城市纪委剖析此案时曾冠之“团伙性、地痞性、掠夺性、危害性”,晋城市委也曾就此案召开声势浩大的警示教育暨案件公处会,百余名被拉下水的政府官员犹如一本本鲜活的反面教材,在当地政坛构筑了一道壮观而苦涩的风景。
20年改判3年 终审结果遭质疑
2003年6月24日,周腊成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对此判决,晋城市检察院曾因“量刑过轻”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但,随后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令晋城各界始料未及。
宣判当日周腊成竟然获释
这份掀起轩然大波的终审判决出炉于2004年4月20日,周腊成由一审20年被改判为3年,宣判当日成了周腊成的获释之时,并由此引发了众多“后遗症”。
说来荒唐行贿罪被判不成立
最突出的是,据晋城市检察院指控,周腊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曾于1996年至2000年期间,分别向巴公镇党委书记毋均珠、牛天生,镇长李静超、门德富行贿共计17万元,向晋城电力分公司城郊电业局局长常某行贿6万元……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周腊成有期徒刑5年。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正好相反,认定周腊成不构成行贿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周给领导送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尴尬判决引发众多“后遗症”
这个结果让晋城市有关部门进退两难。如果周腊成“行贿”无罪,那些或被判刑、或遭处分的官员又作何处置?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喊冤之声,晋城市有关部门陷入了难言的尴尬和无奈。而担任该案终审审判长的,正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郭文明。
艰难再审 省人大介入调查
同为国家审判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判决却如此悬殊,一些法学专家撰文指出,省高院的判决存在瑕疵。
2005年山西“两会”期间,省高院这份终审判决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省人大重视。“两会”之后,省人大很快组成调查组,深入案发当地进行调查。
法官有严重受贿行为
调查组认为,省高院在二审时认定事实出现严重失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失误,采用偷梁换柱、颠倒是非的手段将周腊成的20年徒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的做法是贪赃枉法;周腊成一案涉及受贿的党政干部108人,他们在一审判决后均被处理,但如此重要的案件在省高院改判时,居然未上审委会研究,这是渎职行为,应追究责任……调查组尤其指出,省高院负责此案的法官有严重的受贿行为。
再审终于开始
2005年5月,在省人大的多次过问和监督下,周腊成一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进入再审程序,负责再审此案的审判监督庭庭长正是后来“出事”的法官之一孟来贵。
“审”得拖拖拉拉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巴公二村村民就此案向大会信访组反映。今年1月12日,省信访局、省高院副院长和有关人员与巴公二村村民代表座谈。会议要求对此案的再审高度重视,针对其中的腐败问题,提出“必要时请省检察院介入”。
直到今天没下文
“每次问孟来贵庭长,都说快了,快了,但就是干打雷不下雨。”4月10日,一位村民代表告诉记者。再审程序虽然艰难启动,但此后一年,直到今天,周腊成案一直没有任何下文。
两名法官被刑拘
与此同时,一场前所未有的“飓风行动”正在酝酿。
4月3日,星期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都在办公,但随后发生的情形令这个普通的日子在很多人脑海中定格。
上班后不久,省检察院反贪局的两拨儿办案人员直奔孟来贵、郭文明的办公室。紧接着,两位法官被带离省高院,接受传唤,24小时后被刑拘。与孟来贵一同被拘传的还有他的妻子。4月10日晚,因高院终审判决“幸运”出狱的周腊成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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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土霸王”出狱争夺亿元产权
作者:韩锡璋 阅读:173 时间:2004-12-4 10:54:16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拥有1700余人口经济富庶的晋城市巴公镇二村,周腊成在此任主任、书记后又兼镇党委副书记长达18年之久,周腊成腐败窝案败露后被依法查实:包括一名副厅级干部在内共有108名党员干部涉案;其中处级干部31人;乡科级干部60人;一般党员干部17人。有2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6人被司法机关逮捕或判刑。首犯周腊成因犯七项罪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周腊成上诉至山西省高院后,二审法院判处周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合并执行3年。周腊成刑满释放后起诉村委称:两座年产30万吨产值达亿元的煤矿有其近百分之百的股份——
晋城:“土霸王”出狱争夺亿元产权
山西市场导报记者 韩锡璋
曾被人诅咒为“土霸王”的周腊成注定是一个名扬一方的“人物”。
2004年11月10日、11日,和晋城市中级法院有过“不解之缘”的周腊成又一次出现在法庭。自信的神态,居高临下般的谈吐,毫不含糊的走路姿势等都令法庭内外领教过其厉害的二村村民倒吸一口凉气。
谁也不会想到在村民心目中集体管理生产经营的两个煤矿,这一1700名村民赖以生存的经济支柱,2004年10月7日,由周将村委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拥有98.27%的股份。
现在巴公镇二村的两个煤矿已无奈停产。这两座年产30万吨的煤矿如果被确认有其98.27%的股东的话,那将是一个十分难堪的现实———最尴尬的将是晋城市有关部门。因而,周腊成现在出现在法庭上又使人联想到晋城中院一年前对周案数次开庭并将之当作全市党员干部反面教材的一幕。
周腊成案曾震惊山西
这一窝案有88名党员被牵扯涉进来:31名处级干部、60名乡科级干部、一般党员干部17人。他们都被周腊成这一大染缸程度不同地污染。有记者惊呼:“芝麻官打造了一艘腐败航母”
周腊成到底何许人也?
晋城市纪委监委有关周腊成平时的相关资料较为简单:1984年8月入党,同年8月任村委会主任。1989年10月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992年4月至2001年1月,周腊成兼任巴公镇党委副书记,分管镇工业工作。周腊成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大多发生在这段时期。
1994年1月至2001年5月,周腊成用其个人的3辆汽车在该村村办煤矿拉煤,将所拉煤收入中的460万元占为己有。
1995年至1999年,周腊成将巴公镇渠头村租赁给泽州县煤运公司土地所得收入中的5万元中饱私囊。2000年12月1日,他又指使巴公二村村委会计岳丑瓜,将村委账外资金50万元作为他自己的股份投资到该村企业电石厂。
周腊成利用主管镇工业职务之便,伙同泽州县巴公镇电管站站 长张海生、会计段光明,以安全奖的形式侵吞电管站代为管理的巴公镇下属的“821线路”资金9万元,每人获3万元。
1999年秋,张海生以“821线路”效益好、电管站工作人员为“821线路”出了力为由,经周腊成点头后,在张、段二人的具体操作下,为全站5名工作人员及周腊成本人办理了中保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仅此一项,周腊成又将集体的3.3万余元窃为己有。经查,仅周腊成一人侵占集体资金数额就高达522万元之多。
鲸吞集体财产的周腊成在行贿拉拢其他干部方面也是高手。
1998年夏至2000年春节期间,周腊成将“821线路”收入中的6万元,送给了时任巴公镇党委书记牛天生。1999年、2000年春节期间,他两次从该项收入中拿出2万元,送给当时的镇长门德富。而周腊成早在1996年至1998年的春节期间,分别拿出2万元、6万元,几次送给当时的镇党委书记毋均珠、晋城电力分公司城郊电业局局长常新天。钱的来处,仍然是“821线路”的收入。
另外,1997年至1999年,周腊成分五次送给当时的巴公镇镇长李静超现金4万元以及价值3万元的装修材料。2000年春节前,周腊成又将1万元送给时任泽州县国税局副局长张春荣。
虽然周腊成违法违纪问题颇为严重,但真正使他落马的原因却缘于一次聚众闹事。
2000年4月,巴公二村在泽州县原陈沟乡庄头村修建了一座电石厂。为解决生产原料问题,当时,周腊成与庄头村村支书张永定商定,由巴公二村借给庄头村3万元,在村里建两座石灰窑,所产石灰全部用于电石厂使用。
不到一年,此事发生变故。2001年1月,庄头村村委主任王发茂欲将石灰窑对外承包。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张永定将此事电话告知周腊成。
2月1日,周腊成让张永定召开庄头村两委及全体党员大会。与此同时,另一个会议也在巴公二村召开。周腊成将村委委员祁才荣、村支部委员岳小虎及芦富国叫到一起商量。最后,由周腊成提出并形成3条企图阻挠庄头村承包的意见。
在他的安排下,借口石灰窑是巴公二村企业,由芦富国到本村所属的润城煤矿组织30余名工人,统一穿上由岳小虎购买的迷彩服,手持木棒,乘车到电石厂待命。
就在这时,周腊成电话通知村支部副书记王新会带领祁才荣到庄头村传达他本人的3条意见。
上午11时,王、祁二人传达的意见未被庄头村村委主任王发茂接受。返回电石厂的二人,立即指使芦富国带领30多名工人赶到石灰窑。
芦富国率领王泽华、邹建国等身着迷彩服的30多名工人到达石灰窑后,与正在进行承包交接的庄头村村民相逢,一阵棍棒乱舞之后,导致庄头村村民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此事发生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此案进行侦破。随着案件的深入,隐藏在幕后的周腊成也“走”到了前台。
2001年6月2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周腊成被公安部门刑拘,7月5日,周腊成被晋城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周腊成此举绝非偶然。
1999年4月19日、8月30日,周腊成借口晋城市双马公司修建厂房非法占用巴公二村土地,两次指使20余人身着迷彩服,驾驶汽车到该公司施工工地扰乱,阻挠施工。同年9月10日,周腊成又亲自出马,将该公司生产大楼玻璃砸烂数块。
1997年,巴公镇镇政府将该镇巴原街确定为警民共建街,规定不允许大型货车通行。同年7月25日下午,巴公二村一辆大卡车进入巴原街行驶时,被镇派出所人员查扣。
周腊成为将被扣车要回,指使他人用两辆汽车堵在派出所门口长达40分钟,致使派出所不能正常处警。
1991年冬的一天,巴公二村稀土合金厂铜线被盗。周腊成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本村村民周真明、周安明、刘军明等人。当天傍晚,3人被带到本村学校,周腊成用铁棍、拳头对周真明进行殴打审讯。次日凌晨,3人才被放回。经查,周腊成参与指使非法拘禁他人、寻衅滋事达数十起。在随意殴打的人当中,既有乡镇书记,也有普通农民;上有70多岁老人,下至十几岁的孩童。
此外,周腊成案影响面之大,涉及人数之多,对于建市18年的晋城市来说是绝无仅有的。
由于周腊成的“翻船”,直接引发20人“溺水”。另外,还有88名党员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
周腊成案发被逮捕10个月后,晋城市委决定,由市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案立案调查。
在此案中一个最具重量级人物因受贿被判刑:此人就是当时的泽州县委书记后升任晋城市人大副主任的王某。这一窝案有88名党员被牵扯涉进来:31名处级干部、60名乡科级干部、一般党员干部17人。他们都被周腊成这一大染缸程度不同地污染。有记者惊呼:“芝麻官打造了一艘腐败航母”。
2004年3月26日《人民日报》以“腐败窝案”为题发表了该报记者采写的这一震惊山西的“土皇帝犯事案”。
晋城市纪委在全市对这一案件进行剖析时指出:这一典型的腐败窝案具有典型的团伙性、地痞性、掠夺性、危害性。
一审30年二审改判为3年
山西省高院终审改判的理由是什么呢,我们从长达73页的判决书中看到,其依据是山西智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界定文件。这两份东西使周腊成的命运发生了彻底的逆转,从而也为日后一系列纠纷埋下伏笔。
……
一审认定周行贿2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周及其辩护律师称:周腊成送钱,主观上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送钱只是人情往来,送钱时间均在中秋、春节两大传统节日期间,充其量只是一种违纪行为不能算是违法行为。省高院二审认为:“认定周腊成犯行贿罪证据不足”
周腊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院后,2004年4月,省高院以四项罪名判处周腊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结果的天壤之别让晋城各界为之震惊……
周腊成被宣判后,绝大多数村民暗自庆幸。但是,当二审将30年刑期改判成3年后,人们不由瞪大眼睛,曾经深受周皮肉之苦的人更是毛骨悚然。
山西省高院终审改判的理由是什么呢,我们从长达73页的判决书中看到,其依据是山西智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界定文件。这两份东西使周腊成的命运发生了彻底的逆转,从而也为日后一系列纠纷埋下伏笔。
一审法院以周犯职务侵占罪和偷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4年,在二审时因周的身份以村委主任、书记变成了“私人老板”,这两项最引人注目的罪名便被取消。周在二审时称:“二村的煤矿是我投资的,发展的,财产收益都是我的,谈何职务侵占?我在煤矿不从事管理经营,又何谈偷税罪?”
周腊成是1984年8月24日任村委主任的。2003年12月10日,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对春城煤矿的产权出具鉴定结论称:该煤矿1984年筹建,1989年办理了筹建许可证,1998年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5万元;周腊成对春城煤矿初期投入为413900元;经营过程中又出资40余万元。
山西智博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称:春城煤矿自筹建以来,其收益除周腊成个人结算的以外,其余全部上交了二村。截至2001年5月31日,共上交41098332.90元。周从未在煤矿领过工资和奖金,也未报销过任何费用。同时还“证明”在1991年前二村集体原始投入只有10000余元。
依此推理,周成了当然的绝对的大股东。对此,广大村民如同在听天方夜谭:“将近20年时间,谁也闹不清自己原来是为周腊成打工”!
在二村领导任上18年的周腊成,获取了一连串政治荣誉称号,最令人难念忘的是上级授予过其“人民公仆”的称号。现在,当“人民公仆”摇身一变成“私营老板”时,众人心潮难平。他们都在惊讶地发问:“你们听说过煤矿是周腊成的吗?你见过有什么证据证明煤矿是周腊成的?”听者只有摇头叹息的份儿。
周腊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能“投入”近百万元使人疑窦丛生。
而据村委领导反映:审计和产权界定采用的数据是1990年以后的。从村委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春城煤矿1981年开始由集体投资改建,1982年出煤,1985年7月才正式更名为春城煤矿(此前叫大井)。1981年至1984年3月由二村村委直接对大队煤矿进行收支核算;1984年4月起由煤矿单独立账独立核算,并以利润形式上交二村村委。1981年至1984年3月二村对煤矿投资162745.67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3295.38元,其他投资129450.29元。
一审法院认定:周在1994年1月至2001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8年累计拉煤136796.3吨,价值5692127元,所卖煤款均转入周个人账户,除1995年汇入二村20万元各项费用外,周实际获款4606754.17元。在二审时省高院将此认定系周“合法收入的一部分”。
省高院在二审将一审判处周职务侵占罪13年有期徒刑改判为2年;这2年的依据是周“在负责履行巴公镇政府与原郊区煤运公司租赁渠头村土地协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从会计许春杏手中支取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认定:周从1996年起指使刘完林销毁1994年至1996年西凤煤矿会计凭证和账册;2000年初销毁1999年度煤矿的会计凭证和账簿;2001年初销毁了庄头煤矿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涉案金额在350万元以上。据此判处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审认为“属情节一般”,只处罚金50000元。
一审认定周行贿2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周及其辩护律师称:周腊成送钱,主观上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送钱只是人情往来,送钱时间均在中秋、春节两大传统节日期间,充其量只是一种违纪行为,不能算是违法行为。省高院二审认为:“认定周腊成犯行贿罪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1994年至2001年5月,周指使二村村办集体企业春城煤矿矿长、会计采取隐匿账簿、虚假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额14108212.55元。以偷税罪判处周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省高院二审认为:“周腊成并非一审认定偷税单位春城煤矿中的人员,即此该案中偷税罪的主体。”
2004年4月20日,山西省高院对周案作出终审判决:
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犯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50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1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止)。
出狱后起诉村委争夺煤矿
周腊成不仅在法庭上“喊冤叫屈”,而且在很多场合宣称:二村的企业都是由其创办的。这位被上级授予过“人民公仆”称号的村干部突然变成“私营老板”:煤矿是其个人“投资”的;拥有近百分之百的股份。村民们不解:1982年就出煤的村办煤矿,周1984年8月24日才上任,怎么在近20年之后煤矿“变成”周的私产了?
村民们谁也不会想到被晋城市中院判处30年有期徒刑且被开除党籍的周腊成,在看守所呆了3年便很快“打道回府”。周腊成于2004年6月25日被刑满释放。
50岁的周腊成“暂别”他“统治”18年之久的二村三年后又回到村里,在2004年9月30日,周便带着一些人准备“收回属于自己的煤矿”。一时间,煤矿正常生产销售等工作受阻。
2004年10月7日,周腊成向晋城市中院递交两份诉状起诉村委。诉请确认其对春城、润城这两座年产约30万吨煤矿的投资比率。诉状称:
泽州县巴公镇春城煤矿(以下简称春城煤矿)始建于1984年春季,1989年7月在相关机构办理了筹建许可证。原告初期投资413900元,二期再投资440000元,合计为853900元;王新会投资5000元;被告巴公二村村委会投资10000元;除此再无任何单位(个人)投资。据此测算,各方投资累计金额为868900元。其中原告周腊成投资比率为98.27%,王新会投资比率为0.58%,被告巴公二村投资为1.15%。为推进乡镇企业滚动发展,扩大生产规模,原告周腊成、王新会没有按出资比率分配过投资收益。2001年6月至2004年6月原告周腊成因故不能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趁机掠占春城煤矿,侵害权利人周腊成、王新会的合法权益。
泽州县巴公镇润城煤矿(以下简称润城煤矿)始建于1996年秋季,是原告利用投资创建之春城煤矿收益再投资500余成元筹建。润城煤矿筹建时再无其它单位(个人)投资参股,系原告在春城煤矿生产经营基础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滚动发展的系列乡镇企业。为了集中资本积累,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原告没有按出资比率分配过投资收益。2001年6月至2004年6月原告因故不能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趁机掠占润城煤矿,侵害权利人周腊成、王新会的合法权益。
时下煤炭形势十分火爆,这里吨煤在300—400元之间。依此计算,年产值便是亿元左右。
周腊成不仅在法庭上“喊冤叫屈”,而且在很多场合宣称:二村的企业都是由其创办的。这位被上级授予过“人民公仆”称号的村干部突然变成“私营老板”:煤矿是其个人“投资”的;拥有近百分之百的股份。村民们则发问:1982年就出煤的村办煤矿,周1984年8月24日才上任,怎么在近20年之后煤矿“变成”周的私产了?
在11月10日和11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村委否认周腊成在煤矿有投资。村委负责人当庭质问周腊成:既然有你近100%的股本,怎么在近20年中谁也不知道?作为群众的领头雁,筹资能否变成投资?
庭审期间,记者来到巴公二村。现在引出“纠纷”的煤矿已经无奈停产,周腊成方面的人在看守煤矿。
进入村中央,首先映入眼帘的是被群众戏称为“总统府”的周任职时建起的豪华气派的“办公楼”,虽然因周犯事内部尚未装潢完毕,但仍然看得出富丽堂皇。
目下,仅此楼就欠外债数百万元。而新的村委依旧在陈旧狭小的办公楼内办公,他们眼看着这座“总统府”任由“雨打风吹去”。
另一篇报导:
霸王行径,令人齿寒(图)
(2004-12-06 03:26:11)
“我就是村,村就是我。村里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村里的每一分钱都是我挣的,我说干啥就干啥”——周腊成
2004年11月29日,本报A2版刊登了《“土霸王”出狱再“闹”晋城》的特稿: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腊成,因长期横行乡里、为所欲为而“荣膺”“土霸王”称号。2001年6月25日,周腊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城市公安局刑拘,同年7月5日被逮捕。2003年6月24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7项罪名判处周腊成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周腊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2004年4月20日,周腊成被判有期徒刑3年。宣判之日也成了周腊成的获释之时。其出狱后“不依不饶”,要求巴公二村现任村委会主任“离席”,利用“法律武器”要求“收回”两座产值近亿的煤矿……
此稿一刊出,在社会各界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此案也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
清除“土霸王”的活动圈子
读到《“土霸王”出狱再“闹”晋城》这则新闻之后,心里不是个滋味。脑海里翻腾着这样的问题:周腊成为什么有这么大的生存空间?为什么有这么大的空间供周腊成翻腾?
被判刑之前的“空间”何其的大。他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7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108名党员干部牵扯其中。背后竟有这么多干部为他“服务”,提供如此之大如此可怕的“平台”。“土霸王”的行为并不隐蔽,“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就个体而言,当地的监督机制几乎是等于零。
凡腐败官员都有一个圈子。用权谋求个人利益,用利益促进团体“团结”。从已经查处的其他腐败案件不难看到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危害,既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又损害着一地的经济发展;既损害了党风与政风的建设,又留下长期的后遗症,而获益的就只是这个“利益圈子”。尽管最终是“恶有恶报”,而客观危害却不是能一报了之的。
任何腐败圈子都离不开一个简单的规律:监督机制失灵。有些机制看似照常运转,实则是在公文里下命令,在总结里看数字,多在面子上做文章,没有深入到群众中去,没有发现隐藏在公文与数字之后的问题。不然,群众如此大的呼声,如何听不到;群众遭受的各种苦楚,如何看不到?这个恶劣的“利益圈子”,已经把机制冲得七零八落!这样说也许过分,但从个别地方的恶劣情况看,确实如此。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认真再查这个案子,错了的更正过来。不要再让法律给这种人留什么“空间”。但这不是根本的,关键要弄清楚他这种人为什么胆子如此大,根子在哪里,从机制上多动脑筋。否则,就是除去一个“土霸王”,还有新的“土霸王”出来。但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别把群众撂到一边不管,不能让“土霸王”再闹晋城百姓!
龚明俊(湖北)
惊闻“胡汉三”又重来
对于周腊成这个各字,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曾经,周以一名区区村官,称霸一方,作恶多端,终落法网,而牵扯当地党员干部竟达108名之多,一时轰动全国。现在,周某忽然出狱了,怎不令人惊诧!
想当初周腊成以“职务侵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7项罪名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普遍认为是“罪刑相当”,人心大快!匪夷所思的是,周腊成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竟改判为3年。宣判之日即周腊成获释之时。
由20年变为3年,悬殊之大,使人难以置信。难怪省城一些法学专家也普遍认为终审判决“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岂止是值得商榷,简直令人怀疑判决的公正性,此中能无隐情乎?当初晋城中院认定的周腊成7项罪名,莫非大部分被省高院否定了?没有!高院的终审判决仍然认定周腊成犯有“职务侵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项罪行。这就令人惊奇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懂得:高院所认定周腊成的多项罪名,任何一项罪名都能单独判处3年徒刑。那么,既然是“数罪并罚”,怎么总共才判3年呢,岂非荒唐透顶!固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也不能太出格了吧!由省高院的判决,我不由想起了一道数学公式:3+3+3……=3!这道数学题之难度超过“哥德巴赫猜想”,即使陈景润再生,也难解开。
罪行累累,五毒俱全,令人发指。周腊成却捡了个大便宜,3年就出来了。不过,倘能改恶从善,从此金盆洗手,也就罢了。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周腊成出狱后故态复萌,甚至变本加厉。请听他的狂言:“我就是村,村就是我。”好家伙!和当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所说“朕即国家”异曲同工。
周腊成出狱后,立即要求罢免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并要求接管村办的两座煤矿,派出50余人“进驻”,使两矿被迫停产……
呵!这何异当年反攻倒算的“还乡团”!“胡汉三”又回来了,怎么办?“请看今日之域中,竟是谁家之天下?”我们能容忍魑魅魍魉横行于今日阳光高照的中国大地吗?
于长江(山西)
警示了什么?
“土霸王”为何敢再“闹”晋城?我们不难从几天前的相关报道中觅得答案。他之所以敢“为所欲为,狂妄至极,是因为他深谙‘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奥妙,拿我钱财者,必要为我消灾,于是长期以金钱开道,将各路‘神仙’打点得密不透风。”他倒台后,“咬”出了一批受过他“恩惠”的党员干部。但他的后台都“咬”出来了吗?我看未必,两次判决竟有如此巨大的悬殊,说这里面没有猫腻,你相信吗?谁是“土霸王”身后还挺立着的大树?
正因为为非作歹之后,可以从20年改判为3年,这个令人发指的恶汉出狱后还敢继续作恶,并在法庭上公然狂嚣说:“我就是村,村就是我。村里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当法律这一社会公器像橡皮筋一样,可以任意伸缩时,一些上可通天、认为有钱就可以打点一切的邪恶之徒也就要狂蹦乱跳了。如果多行不义就得受到法律应有的惩治,周腊成又何至于狂妄至此!
“土霸王”再“闹”晋城,给了我们这样两点警示:一是反腐必须彻底。只有彻底斩断了那些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幕后黑手,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才可能真正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二是法律这一社会公器绝对不可以成为一条橡皮筋。当惩治邪恶的法律也因了某种原因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时,恶人横行,我们还能找得出哪种制度框架去阻止?
廖祖笙(广东)
何必惶恐不安
《三晋都市报》报道,有个村官“落马”后,一审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二审被判3年有期徒刑,因已拘押三年,判决之日正是该犯刑满之时。笔者不想去议论判决的是是非非,而对报道中提及的曾经勇敢揭露村官恶行的村民们“更是惶恐不安”一事,倒觉得有必要议论一番。
村民们为何不安呢?推而导之,担心有二,一是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反差太大,他们的揭发没有得到完全认定,怕有言过其实之嫌;二是担心此人“元气”恢复后,将挥“拳”相向。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首先该村官确实已经“落马”了,法律已认定他有罪,服刑期30年也好,3年也好,有一点是肯定的,该村官货真价实有罪!也就是说,两审法院均已认定他有罪,村民们的举报,并没有付诸东流。
其次,村民们担心横遭“拳”击,更是毫无必要。要知道,村官“落马”后,已不是官,而是有前科的人,没有了昔日之威风。也许该村官“落马”前曾炫耀过“武功”,那是当时“大权在握”,企图用“武功”堵住村民的口,以便让“正直”的形象永远蒙住善良人的眼睛。在“正直”的“背景”下炫耀“武功”,自然是有恃无恐!而如今,一、二审法院均已认定其有罪,“正直”的形象已荡然无存,他又岂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对揭发他的村民大动干戈呢?
退一步说,即使该原村官,真的有胆量迈出这危险的一步,那么,笔者相信,庄严的法律定会让他“寸步难行”的!
李广宇(福建)
村霸行径挑战“村民自治”
就在人们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还能闻听“我就是村,村就是我”的惊世之言,说明法治的阳光还未能照射到每一个角落。周腊成的所作所为,活脱脱一副村霸的嘴脸。然而,就是这样的人,竟然曾长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笔者认为,周腊成的村霸行径,已构成对村民自治的严重挑战。
首先,周腊成要求现任村委会主任“离席”,是无知兼狂妄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巴公二村现任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要更换只有问村民们愿不愿意,答不答应,周腊成无权取而代之。
其次,周腊成任村委会主任时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而当村干部、村民成了周腊成想打就打、想骂就骂的“臣民”时;当村民面对周腊成只能诚惶诚恐,只敢怒而不敢言时,村民的民主权利已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其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这些也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明确规定。村办煤矿,当然是属于村集体经济,但对于集体财产,周腊成一律视为己有,明目张胆地进行掠取。面对如此现实,谁会相信,在其眼中会有村委会其他成员以及村民会议的位置吗?而且,多年来周腊成一直指使自己的小舅子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全部烧掉。面对如此现实,谁又会相信他会及时公布村煤矿的财务情况呢?即使公布,又怎么可能是真实的呢?
村民自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不论村干部还是村民都必须依法行事。而周腊成的行为,显然已超出了法律规定,已将村民自治变成了他周腊成无法无天地治理别人。
这其中有一点,更值得人们深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自1998年11月开始实施的,各省市区在此后一两年内组织了村委会选举工作,周腊成显然是继续当选了的。报道说,周腊成自1992年开始心理愈加膨胀,变成了一个惟我独尊、一手遮天的“土霸王”。作威作福这么长时间的他显已失去民心,可他为何又会当选呢?这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呢?是什么让周腊成在法庭上肆无忌惮地口出狂言?又是什么让周腊成敢将集体财产收归己有?当时是什么让村民们将选票投给了周腊成?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值得追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