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3 17:49:49 作者:邹忠臣 文章分类:博客及网络文摘
有一朋友在县技术监督部门工作,按领导的按排协助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办证是市局的职责,有几家企业不达标,为了帮助企业达标,应企业委托经手给上级检验组的检验人员送了红包,现我县检察机关介入,先以介绍贿赂罪立案侦查,后因受贿人不承认,检察院就把其经手的财物认定其个人受贿,后又以受贿罪起诉到法院,我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请各位高手解答
检察院这样的认定有问题。按介绍的情况来看不应按受贿来处理,中国国情。
无罪
论坛用户张蕴章:县技术监督部门工作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查明了他从企业收了红包.又没有证据证明红包转交给市技术监督局,只能认定他自己受贿,这个案子翻不过来 一、如果确实没有往上面送,那么技术监督部门工作的人员涉嫌“诈骗”罪;二、如果技术监督部门工作的人员一口咬死是送了的,在一对一无法核实的情况下,那么在案件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可以存疑不讼,说穿了就是无罪。
根据你说的不构成,需要帮助可以联系QQ493455070
一对一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也不一定构成受贿罪,但诈骗罪就难说了.我曾辩护过一个贪污罪的案子,当事人说将三万元被迫送给了某领导,该领导死活不承认,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贪污了,判三缓三了结了该案,当事人也没有上诉.这就是国情,有什么办法呢!
看楼主也是一执业人,个人认为,关键要看证据。
无论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法律上的事实和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两个概念,不同的证据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事实。要看现有证据证明到什么程度。
按钱的流向可能存在三方:企业——你朋友——检验人员,这三方当事人不同的“说法”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关键在于你朋友是处于“中点”还是“终点”的位置。
一、可能涉嫌行贿:如确系受委托协助企业办证,如果收受的钱都用于送“红包”就与企业一起构成共同行贿。
二、如果收受的钱部分用于送“红包”部分自己占有,就涉嫌共同行贿和受贿。而共同行贿是与企业一起对检验人员而言的,受贿是对与企业的关系而言的。
三、也可能涉嫌诈骗,如果企业说你朋友自称可以办证并提出需要一定数额的办证费等,事实上没有办,就涉嫌诈骗了。
所以,个人认为,关键要看三方的“证据”。案件既然已经到了法院,律师是可以阅卷的,详细阅卷后自然会得出一个合适的罪名,但无论如何,本人认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