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3 17:57:49 作者:邹忠臣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行政案件又称为“民告官”,由于司法方面也存在着“中国特色”,行政案件在三大诉讼中往往就更难以胜诉,难不在于法律关系本身,就法律关系而言行政诉讼应该是最简单的诉讼,说其难是在于“民”与“官”法律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难于“官”有两张嘴,“民”只一张嘴,更在于法官也是官,“官官相护”也是中国特色之一,一般的诉讼是双方当事人的诉争,而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在某种程度上是当事人(原告)与法院的诉争,是当事人与法院打官司,这其中的难度就不言自明了。《烂尾楼复工居民争取采光权》一文中的“民”经上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其结果两部门在“踢球”,却久踢不中,无奈之下——“官叫民反民不得不反”!被迫提起行政诉讼——
行 政 起 诉 状
原 告:
周绍泰:男,汉族,1949年6月4日出生,建行北京分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10
张捍忠: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建行宣武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8
杨福顺: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无业,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808
张 媛: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北京青年报社职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8
刘家珩:女,汉族,1996年10月7日出生,张媛女儿,学生,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7
刘福田:男,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无业,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9
常 胜: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809
高俊民:女,汉族,1930年11月14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退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210
于清华:男,汉族,1932年5月20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退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507
韩 涛:男,汉族,1979年5月31日出生,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09
严 霖: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建行安华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08
刘淑琴:女,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709
夏爱国: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空军装备研究院职员,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608
何 坚:男子汉,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工业大学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710
国 会: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建行北京分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610
李青竹: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208
张春亮: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建行宣武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610
王晓娟:女,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109
高 静:女,汉族,1957年7月30日出生,建行建国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509
杨小峪:女,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7
杨 虹:男,汉族,1929年10月9日出生,前门医院离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7
委托代理人:邹忠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146293573
被 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隋振江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
电话:63952266
第三人:北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运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路小营
电话:64915485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京建开字(94)0181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依法撤销被告2007年5月17日做出的“同意复工”的行为。
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单位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居民,1996年入住时该楼东侧是一3层高的框架楼层,停工至今年7月18日,形成了北京有名的烂尾楼工程。该楼于7月21日开始突然“复工”,现仍在施工进行中。
该烂尾楼与原告居住的16号楼主体结构的外墙相距直线距离不足10米,现存的3层烂尾楼已经严重阻挡了16号楼4层以下楼层居民的采光、通风,如该工程按其规划(高度:59.3米)完全竣工后,将使16号楼(高度50米左右)东侧完全没有光照、通风等相邻权,私密性也无法保障,同时必然使原告居住的房屋市场价值明显降低,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多次与建设单位交涉,得知被告单位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的“同意复工”的行政许可。
原告认为,被告单位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同意复工”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单位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同意复工”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绍泰、张捍忠等21人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起诉状副本二份
相关证据一 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