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3 18:01:34 作者:邹忠臣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行 政 起 诉 状
原 告:
周绍泰:男,汉族,1949年6月4日出生,建行北京分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10
张捍忠: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建行宣武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8
杨福顺: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无业,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808
张 媛: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北京青年报社职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8
刘家珩:女,汉族,1996年10月7日出生,张媛女儿,学生,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7
刘福田:男,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无业,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9
常 胜: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809
高俊民:女,汉族,1930年11月14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退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210
于清华:男,汉族,1932年5月20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退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507
韩 涛:男,汉族,1979年5月31日出生,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09
严 霖: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建行安华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08
刘淑琴:女,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709
夏爱国: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空军装备研究院职员,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608
何 坚:男子汉,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工业大学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710
国 会: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建行北京分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610
李青竹: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208
张春亮: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建行宣武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610
王晓娟:女,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109
高 静:女,汉族,1957年7月30日出生,建行建国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509
杨小峪:女,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7
杨 虹:男,汉族,1929年10月9日出生,前门医院离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7
委托代理人:邹忠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146293573
被 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电话:68020689
第三人:北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运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路小营
电话:64918021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94)市规建字18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单位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居民,1996年入住时该楼东侧有一3层高的框架楼层,该楼于7月21日突然“复工”,现仍在施工进行中。
该楼与原告居住的16号楼主体结构的外墙相距直线距离不足10米,现存的3层框架楼层严重阻挡了16号楼4层以下楼层居民的采光、通风,如该工程按其规划(高度:59.3米)完全竣工后,将使16号楼(高度50米左右)东侧完全没有光照、通风等相邻权,私密性也无法保障,同时必然使原告居住的房屋市场价值明显降低,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多次向建设单位交涉,得知被告单位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单位为第三人颁发的(94)市规建字18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绍泰、张捍忠等21人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起诉状副本二份
相关证据 一 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