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案——行政起诉状

时间:2009-04-23 18:01:34  作者:邹忠臣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案                               

 

 

周绍泰:男,汉族,1949年6月4日出生,建行北京分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10

张捍忠: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建行宣武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8

杨福顺: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无业,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808

张  媛: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北京青年报社职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8

刘家珩:女,汉族,1996年10月7日出生,张媛女儿,学生,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7

刘福田:男,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无业,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409

常  胜: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809

高俊民:女,汉族,1930年11月14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退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210

于清华:男,汉族,1932年5月20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退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507

韩  涛:男,汉族,1979年5月31日出生,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09

严  霖: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建行安华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308

刘淑琴:女,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709

夏爱国: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空军装备研究院职员,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608

何  坚:男子汉,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工业大学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710

国  会: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建行北京分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610

李青竹: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208

张春亮: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建行宣武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610

王晓娟:女,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建行东四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109

高  静:女,汉族,1957年7月30日出生,建行建国支行员工,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509

杨小峪:女,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7

杨  虹:男,汉族,1929年10月9日出生,前门医院离休干部,住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1507

委托代理人:邹忠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146293573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电话:68020689

第三人:北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运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路小营
电话:64918021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94)市规建字18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单位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居民,1996年入住时该楼东侧有一3层高的框架楼层,该楼于7月21日突然“复工”,现仍在施工进行中。

    该楼与原告居住的16号楼主体结构的外墙相距直线距离不足10米,现存的3层框架楼层严重阻挡了16号楼4层以下楼层居民的采光、通风,如该工程按其规划(高度:59.3米)完全竣工后,将使16号楼(高度50米左右)东侧完全没有光照、通风等相邻权,私密性也无法保障,同时必然使原告居住的房屋市场价值明显降低,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多次向建设单位交涉,得知被告单位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单位为第三人颁发的(94)市规建字18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绍泰、张捍忠等21人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起诉状副本二份

相关证据 一 组

执业机构: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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